金马仑水坝泄洪案终有裁决 国能须赔100灾黎474万

(芙蓉5日讯)历经逾11年审讯的金马仑巴登威利水坝泄洪案,芙蓉高庭今日裁定国能公司在水坝管理上存在疏忽,须为2013年水灾承担责任,并向灾黎作出逾474万令吉总赔偿金额!
这也意味著,100名起诉人每人获至少4万令吉赔偿金。
上述在2013年10月23日发生的金马仑巴登威利严重水灾事故,因水坝泄洪加上持续豪雨,导致下游地区爆发洪水,不仅造成严重财物损失、农作受损,更不幸酿成4人死亡。
共100名灾黎在2015年正式入禀法庭,高庭也在2018年裁定国能公司需为上述事故负责,答辩人随后提出上诉,惟上诉庭仍维持原判。
其后国能公司再申请上诉至联邦法院亦不获准,经过漫长的11年司法审讯后,该案件终于正式定案。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沙里夫在裁决中明确指出,答辩人作为水坝营运方,有责任确保下游居民安全的责任,理应预见泄洪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灾害发生。惟答辩人未能履行相关责任,故构成疏忽。
法官也在判决中强调,上述索赔权并不限于起诉人是否拥有合法地契者,即无论是否为注册地主、临时居住者或未具正式文件,只要在事故发生时,确实居住或使用事发地点并因此蒙受损失,皆可提出索赔。
高庭裁决上述赔偿划分为普通损失、特别损失及惩罚性损害赔偿。
法庭考量水灾对生活造成的冲击,包括住家被淹、被迫撤离及承受心理压力等,为每名起诉人判予3万令吉的普通损失赔偿。
另外,基于答辩人早已知悉相关风险,却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甚至在管理上存在疏失行为,因此每人再获判1万令吉的惩罚性赔偿。
至于特别损失,则须由起诉人通过提呈单据、收据等文件证明其蒙受的实际损失,获赔金额则依个别情况而定,若缺乏充分证明,法庭则一律判予5000令吉的名义损失赔偿。这也意味着,每名起诉人至少可获得4万令吉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须附加利息
据法官的裁决,各起诉人所获的特别损失,从5000令吉至逾9万令吉不等,其中最高赔偿金额为9万3370令吉。总赔偿金额为474万2459令吉76仙,其中包括了特别损失共91万2459令吉76仙、普通损失300万令吉及惩罚性损害赔偿83万令吉。
此外,法庭也裁定赔偿金额须附加利息,从2018年5月25日的责任判决日起算,按年利率5%计算,直至全额偿还为止。同时,上述评估程序费为5万令吉,同样由答辩人支付。
不过,法官也说,鉴于当中17名起诉人在案件审理期间相继离世,因此其相关赔偿须待完成遗产管理程序后,方可执行。

律师:事故至今逾13年 裁决对当事人意义重大
起诉人代表律师马诺加兰说,上述泄洪案涉及100名起诉人,自2013年事故发生至今已逾13年,今日终于完成赔偿评估裁决,对当事人而言,意义重大。
他在记者会上披露,法庭将赔偿分为特别损失、一普通损失及惩罚性损害赔偿3部分,其中一般损失为每人3万令吉,惩罚性赔偿为每人1万令吉,以补偿当年水灾带来的不便与损失。
他补充,上述裁决也包括自2018年起按年5%计算的利息,由于至今已累积约8年,相关金额仍待进一步核算,无论如何,起诉人有权获得赔偿总金额获得利息。
与此同时,针对答辩人会否进一步提出上诉,马诺加兰表示,仍需观察,对方有30天期限提出上诉,而起诉人同样保留上诉权利。


何子扬:最终裁决让灾民不再身心煎熬
金马仑丹那拉打区州议员何子扬也指出,灾民在过去13年来承受着身心煎熬,如今终于迎来最终裁决,对他们而言意义重大。
他说,国能公司虽然在法律上仍有权提出上诉,但作为全国最大的官联公司之一,追求盈利之余,也应顾及灾黎的处境,不应让他们继续承受诉讼所带来的压力。
为此,何子扬促请国能公司放弃上诉,让事件尽早画下句点,避免再让灾民继续承受不必要折磨。
他也提到,上述泄洪案也是国内首宗经法庭裁定国能公司在水坝管理上存在疏忽的案件,具有标杆性意义。
他希望有关裁决能引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以便在未来涉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运作中,能加强监管及标准作业程序,防止类似事件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