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華洗黑錢近2億 4董事監8年罰百萬

(布城21日訊)金玉華(Genneva)有限公司4名董事,今日被上訴庭判處洗黑錢近2億令吉,以及非法向公眾收取存款的罪名成立,被判坐牢8年及罰款100萬令吉,即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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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華公司也因非法收取存款,被判處罰款20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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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以拿督莫達魯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也駁回辯方律師團隨後向法庭提出的暫緩執行刑罰要求。

 

上訴庭另兩司是拿督斯里查卡利亞和拿督阿都卡林。

 

上訴庭裁決,被告拿督陳偉良(41歲)、劉志華(63歲)、黃寶榮(67歲)和余元生(65歲)面對的4項非法收取存款的控狀,各別坐牢5年及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就以坐牢1年代替。

 

莫達魯丁在宣判時說,陳偉良在洗黑錢控狀下面對46項控狀、劉志華12項控狀、黃寶榮68項控狀和余元生28項控狀,每項控狀判處坐牢3年,刑期同時執行。

 

他說,基於洗黑錢的罪行嚴重,法庭認為罰款不是適當刑罰,並諭令充公公司的資產。

 

較早前,陳偉良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說,金玉華公司於2008年7月接到國家銀行的信函,但信中沒有指公司進行的黃金買賣犯法。

 

他指出,本案沒有受害者,也未有買家投訴蒙受損失,加上被告不但是志願警衛隊成員,還投身慈善事業。

 

陳偉良的另一名代表律師拿督哈峇星說,當事人是因為在行銷領域擁有相當的經驗而加入金玉華公司,不是公司的創辦人。

 

他表示,育有兩名子女的陳偉良是初犯。

 

代表黃寶榮、余元生及金玉華公司的魏順成律師說,投資者都有獲得金條,不曾有人投訴。

 

他說,黃寶榮和余元生身患疾病,需要長期接受治療,兩人在金玉華公司停業後都沒有穩定的工作,而他們的銀行戶頭至今仍被凍結。

 

他說,兩人已過60歲,都是初犯,因此向法庭申請讓他們簽保守行。

 

劉志華的代表律師黃啟斌說,被告於2009年4月1日辭去金玉華公司董事職,較後失去收入來源,而且在案件審訊期間更曾被限制拘留達3個月。

 

主控官韓丹韓沙副檢察司促法庭在判刑時,應考量到國內合法金融機構的權益,並建議法庭判處每名被告坐牢7年及罰款100萬令吉。

 

上訴庭於2017年12月12日推翻地庭裁決,宣判4名被告面對的224項洗黑錢及5項非法向公眾收取存款的罪名成立。

 

由於4名被告原本面對的224項洗黑錢控狀出現重疊與混淆,經過多次展延以進行釐清後,控方最終將控狀減至154項。

 

另外,上訴庭三司也於今日基於案件仍未審結,駁回辯方提出將本案交給新一組法官聆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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