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金玉華洗黑錢近2億案 / 要求暫緩刑罰及保外 4董事上訴被駁

(布城23日訊)上訴庭駁回4名被控洗黑錢近2億令吉的金玉華(Genneva)有限公司董事,在等候上訴庭檢討本身先前作出的裁決期間,允許保外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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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是在今年2月21日,判處4名被告拿督陳偉良(41歲)、劉志華(63歲)、黃寶榮(67歲)及余元生(65歲),各入獄8年及罰款100萬令吉。4人今早身穿橙色囚服,並由獄卒押送下出庭聆訊。

由拿督東姑麥蒙、拿督烏米卡宋及拿督扎麗哈組成的上訴庭三司指出,辯方律師無法例舉出此案的特殊情況,以讓法庭允許4人暫緩執行刑罰,並讓他們保釋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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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姑麥蒙說,4被告在上訴庭被判罪成及監禁,因此他們須服刑,除非上訴庭原先的裁決獲推翻。

她也擇訂4月24日審理4名被告要求上訴庭檢討本身裁決的申請。

在洗黑錢控狀下,陳偉良面對46項控狀、劉志華12項控狀、黃寶榮68項控狀,及余元生28項控狀,並判處每項控狀坐牢3年,刑期同時執行。

此外,4名被告也各別面對一項非法收取存款控狀,各別坐牢5年,及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須以坐牢1年代替。

金玉華有限公司也因非法收取存款,被判處罰款200萬令吉。

上訴庭是在2017年12月12日推翻地庭的裁決,宣判4名被告面對的224項洗黑錢,以及5項非法向公眾收取存款的罪名成立。由於4名被告原本面對的224項洗黑錢控狀出現重疊和混淆,並多次展延以進行釐清,控方最終將控狀減至154項。吉隆坡地庭是在2013年5月16日,基於金玉華所進行的黃金買賣活動是真實的(genuine),所推行的“擔保回購”(BBG)行銷概念也屬合法,因此宣判4名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高庭於2016年9月20日維持地庭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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