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扎申請獲准 太陽能合約弊案交高庭審理
(吉隆坡9日訊)前首相特別事務官拿督里扎面對4項在砂拉越鄉區學校安裝太陽能供應合約中索取及接受賄金指控的案件,將由高庭審理。
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批准里扎的代表律師利哈阿達的申請,將此案從地庭移交高庭審理。
盡管如此,法庭尚未擇定此案在高庭過堂的日期。
此案將于明天在地庭過堂,法官羅茲娜將更新案件的最新發展。
未擇定過堂日期
利哈阿達根据刑事程序法典417(1)(e)條文申請將案件轉移高庭審理,反貪污委員會主控官阿末阿克蘭副檢察司沒提出反對。
現年45歲的里扎在去年11月15日被控4項為本身和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在砂拉越369間鄉區學校安裝太陽能供應合約中索取及接受550万令吉賄金的控狀,他皆不認罪。
在首項控狀下,里扎被控為前首相夫人羅斯瑪向Jepak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經理賽迪,索取1億8750万令吉賄金,這占合約總值15%。
控狀指出,這是作為協助該公司以直接協商方式,獲得教育部的396間砂拉越鄉區學校安裝太陽能供應合約的賄金。
第2項控狀指他向賽迪要求2500万令吉賄金,作為讓羅斯瑪協助該公司獲得上述合約的酬勞。
他被控于2016年3月至4月間,在雙威太子購物中心一家餐廳犯下上述罪行。
第3項控狀,里扎被控于2016年12月20日,為羅斯瑪向賽迪收取了500万令吉現金,作為羅斯瑪協助該公司在柏威年產業信托管理有限公司的走廊,進行太陽能供應工程的酬勞。
第4項控狀,里扎被控于2016年12月23日,為本身向賽迪收取50万令吉現金,作為他協助确保羅斯瑪幫Jepak控股公司在武吉泗岩沫獲得相同工程合約的酬勞。
里扎因此被控抵触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6(a)(A)條文(受賄),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判處最高20年監禁,以及罰款不超過賄金5倍或1万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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