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六甲18日訊)一名54華裔商人被警員發現酒駕後,還試圖以200令吉賄賂一名警員,結果他被控上法庭時,主控官告訴法官:“公眾的利益遠比被告的利益更重要!”,因此要求法官向被告施予相應的懲罰,以示警戒。
被告歲吳成和(譯音)在地庭通譯員念出控狀後,表示明白指控及認罪,之後遭法官宣判罰款3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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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被告於2021年12月31日晚上11時35分,在野新碧沙禮鎮的野新警區警局, 試圖以200令吉賄賂一名警員,以便不被對付酒精超標駕駛,因此觸犯刑事法典214條文及可在相同條文下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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