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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還想賄警 商人認罪罰3千元

(馬六甲18日訊)一名54華裔商人被警員發現酒駕後,還試圖以200令吉賄賂一名警員,結果他被控上法庭時,主控官告訴法官:“公眾的利益遠比被告的利益更重要!”,因此要求法官向被告施予相應的懲罰,以示警戒。

被告歲吳成和(譯音)在地庭通譯員念出控狀後,表示明白指控及認罪,之後遭法官宣判罰款3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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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被告於2021年12月31日晚上11時35分,在野新碧沙禮鎮的野新警區警局, 試圖以200令吉賄賂一名警員,以便不被對付酒精超標駕駛,因此觸犯刑事法典214條文及可在相同條文下受罰。

根據案情,被告在2021年12月31日晚上約11時10分,被巡警於野新碧沙禮鎮發現危險駕駛,經過檢測後,證實被告酒精超標。巡警於是聯繫另一名警員到場,以便將被告帶到野新警區接受進一步檢測。

被告於當晚11時35分左右,在數名警員執行任務時,向其中一名警員獻議200令吉,以便其酒駕行為不會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5條文下被對付,該警員當時已3次警告被告,但被告執意行賂。

被告的代表律師納登嘉葛納登在求情時向法官依麗莎白說,被告育有兩名孩子,妻子為他的生意助手,他指被告為初犯,而且沒有犯案記錄,同時被告已在野新法庭被提控酒駕,加上被告已覺醒,因此要求法官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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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登嘉葛納登也要求法庭歸還被告的護照,並取消行動約束令,同時歸還保釋金。

來自反貪會的主控官莫哈末阿茲裡夫要求法官對被告施予相應的懲罰,並建議至少判3000令吉罰款,以給被告一個教訓。

200元賄金歸政府

莫哈末阿茲裡夫說,公眾的利益比被告的利益更重要。他也要求法官允准將200令吉賄金歸政府。

法官最後宣判被告罰款3000令吉,若無法繳付則以坐牢3個月取代,同時允許歸還被告的護照、保釋金及200令吉歸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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