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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飲料同擺不違法 倪可漢:雜貨店業者獲撤案

(實兆遠11日訊)衛生部援引的提控條例不成立,曼絨推事庭撤消一名雜貨店業者被控把酒精與非酒精飲料擺在一起的案件。

曼絨推事庭推事哈菲茲昨日在聽取了衛生部主控官與被控者代表律師的陳述後,做出撤消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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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宗案件中,衛生部是援引1983年食品法令第361(5)條文,向愛大華一間雜貨店開出5000令吉罰單,原因是有關雜貨店把酒精飲料與非酒精飲料擺在一起,觸犯第361(5)條文下的法規。

沒證據指食物危害健康

免費代表雜貨店業者出庭辯護的行動黨木威區國席候選人拿督倪可漢在推事做出撤消案件決定後,在庭外召開新聞發佈會指出,他在庭上陳述時,是以1985年食品法令第19條文下規定的只有在能證明有關食物對公眾有危害,以及涉及刑事的欺騙行為,才能構成違法,因此衛生部援引第361(5)條文來做出提控,是不成立的。

他說,在第19條文下規定,若要證明一方或一人在此條文下違法,當局需有驗證檔案證明有關食物是可以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的,其二,若有關商家或個人在交易中存在欺騙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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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沒有法定的驗證檔案證明有關商家售賣的食物是足以危害公眾健康的,而且雜貨店業者也沒有涉及欺騙行為。衛生部也沒有證據證明業者已把案件中提到的食物(飲料)賣給顧客,而持有的證據僅是業者把酒精飲料與非酒精飲料擺在一起而己。”

張觀照(右二)感謝倪可漢(左二)的協助。右一為張觀偉;左一是迪納。

詢及那是否代表把酒精與非酒精飲料擺在一起是沒有違法時,倪可漢說,第361(5)條文的內容是屬於衛生部長賦權增加的新增法規,也就意味著,這條法律是沒有經過國會提呈通過的,因此附屬法規是不能與原有的法律(1985年食品法令)內容相牴觸的。

對此,他呼籲衛生部與衛生部長,應該考慮撤銷第361(5)條文的內容。

他說,在第361(5)條文下,若罪成,最高刑罰是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兩年或兩者兼施。

張觀照:多次求情罰款減至3千

另一方面,來自愛大華的雜貨店業者張觀照(37歲)說,衛生局官員是於今年1月27日到他位於愛大華的雜貨店執法,指他把酒精飲料與非酒精飲料擺在一起已違法,並開出5000令吉的罰單。

“我過後多次向衛生局求情,惟當局只把罰款減至3000令吉。我向倪可漢求助時,倪可漢表示願意免費做我的代表律師,而我覺得當局的執法不合理,因此決定捍衛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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