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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测试呼气即可 上诉庭:无须强制验血验尿

(布城17日讯) 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定,警方在对驾驶人士进行酒精测试时,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B条文,即进行呼气检测已足够,该法令第45C条文下所阐明的血液或尿液检测,并非强制性。

由拿督阿末再迪、拿督法依莎和拿督阿兹米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今日就一宗涉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案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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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被告是52岁的银行职员卡南勒祖玛南。控状指被告于2021年1月1日凌晨1时25分左右,在怡保苏丹依斯干达路,驾驶轿车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151毫克的酒精成份,比规定的酒精含指数50毫克,高出了101毫克。他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被治罪。

在2022年3月4日,推事庭宣判他酒驾罪名成立,监禁14天以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此外,其驾驶执照被吊销两年。

他向高庭提出上诉,高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在此案中,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C(1)条文涉及的是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实质性程序。

高庭法官指出,在调查期间,警方有责任要求提供两份呼气样本以供分析,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进行实验室检测。警方在事发时,对被告仅进行了呼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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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宣判被告无罪释放。控方随后针对高庭的判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于今日作出裁决。

控方的主张是,一旦警察依照上述法令第45B(1)条文的规定办事,且酒精含量超出法定限度,那就足以构成第45A(1)条文下的定罪,无需再遵循第45C(1)条文中规定的程序。

法依莎在裁决中指出,三司认为,高庭法官在解读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时犯下错误,并错误地加入了法令中并没有的字句。

她说,高庭法官认为,在上述法令第45B条文下,若初步呼气检测呈阳性,则须根据第45C条文,强制进行呼气、血液或尿液检测。

她指出,但实际上,这些条文中并没有如此规定。

法依莎进一步说,高庭法官裁定警方必须对被告强制进行血液或尿液检测,这裁决是错误的。

“因此,高庭法官推翻推事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的判决,并撤销被告的定罪,也是错误的。”

她指出,高庭法官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宽泛解读,导致被告获无罪释放。

“高庭作出的这项判决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我们裁定推翻高庭的判决,并恢复地庭的裁决,即被告罪名成立。”

针对被告的刑罚,主控官法依鲁兹副检察司表示,控方建议维持推事庭向被告施以14天监禁刑罚,但提高罚款数额。

被告的代表律师史德维星表示,其当事人是首次犯下罪行,此事件没伤及任何人,也没导致财物损失。

他因此恳请三司将监禁刑罚减少至1天。

三司最终判处被告监禁1天,罚款额提高至1万5000令吉以及驾驶执照吊销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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