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鄉展部前秘書長收賄案 高庭維持監3年原判

(吉隆坡23日訊)高庭今日維持在2016年涉收取沙巴山打根鄉區發展電供計劃(BELB)20萬新元(約62萬7636令吉)賄款的鄉邨及區域發展部前秘書長拿督莫哈末阿里夫判處3年監禁和300萬令吉的原判。

兒子監5年罰款9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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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專員拿督阿斯蘭駁回了現年64歲莫哈末阿里夫有關地庭在2018年11月14日定罪和判處刑罰的上訴後,做出上述決定,同時維持了對莫哈末阿里夫孩子阿末朱凱利(39歲)判處5年監禁和罰款960萬令吉的裁定。

他說,地庭在審理莫哈末阿里夫和阿末朱凱利的審訊做出了正確的判決,對此他拒絕他們的定罪和判刑上訴,維持地庭法官的判決。

之前,代表兩名被告的律師郭克成(音譯)要求中止刑罰,以等待上訴庭的上訴,但副檢察司萬沙哈魯丁反對這項建議,認為這將為以後其他案件申請暫緩支付罰款奠定基礎。

“他們想推遲監禁的執行,如果他們在上訴階段勝訴,即使是一天的監禁也無法替代,但如果他們在上訴庭勝訴,罰款額將退還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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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隨後允許兩名被告的中止執行監禁與罰款的判決,以等待上訴庭上訴,同時將每人的保證金從50萬令吉提高至80萬令吉。

莫哈末阿里夫兩父子是在2017年2月21日被控上法庭,莫哈末阿里夫是被控教唆兒子阿末朱凱利,在2016年8月23日於吉隆坡Royal Lake Club,向Wazlina私人有限公司董事莫哈末沙菲安收賄新幣20萬,以將一項位於山打根價值5750萬令吉電供工程,頒發給Eramaz私人有限公司。

兩父子因而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B)條文,並可在同樣法令24條文下被判刑。在這項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罰款不少過所涉及款項的5倍或一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向承包商索賄批工程阿末朱凱利也在沙亞南地庭被控3項貪污控罪,第一項控狀指他向一名承包商莫哈末沙菲安索賄120萬令吉或該工程總價值的2%,以協助Eramaz私人有限公司獲得位於山打根價值60萬令吉的電供計劃的酬勞。被告於2016年3月17日傍晚5時至晚上9時,在梳邦再也帝盛君豪酒店向當事人索賄。

另兩項控狀指他涉及向一名男子祖法迪拉個別受賄6萬令吉和5萬令吉,以幫助HH國際工程私人有限公司,獲得承包總值達329萬令吉休閑廣場3階段工程及登嘉樓肯逸湖相關工程。

他是在2016年9月18日上午約8時至下午2時,以及同年9月做出上述行為。他因而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B)條文,並可在同樣法令24條文下被判刑。在該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罰款不少過所涉及款項的5倍、或一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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