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邀穆斯林吃肉骨茶罪成 李美玲罰5千逃過牢災

(吉隆坡10日訊)高庭今日裁決,維持地庭“性愛二人組”女主角李美玲因在臉書貼文邀請穆斯林吃肉骨茶而判處她煽動罪名成立的裁決,但改判她5000令吉最高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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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意味著,李美玲因此逃過牢災。

法官吁勿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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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判後,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蘇菲安提醒李美玲,日後不要上傳敏感帖文到網上,否則將因為重犯而面對更重的刑罰。

法官說,地庭的判決是正確的,並形容這起於2013年至今已有5年的案件已成了往事,以及不可改變的既成事實。

他說,高庭及上訴庭對煽動案件的刑罰一般傾向罰款,不一定坐牢,所以改判被告罰款5000令吉,或以坐牢6個月代替。

獨自出庭的李美玲,在見到大批媒體拍攝時顯得驚慌失措,低著頭快跑,快速進入法庭。

地庭於2016年5月27日判處李美玲坐牢6個月,但法官在扣除她在案發後被扣留8天,因此只需坐牢5個月又22天。

陳傑毅和李美玲於2013年7月18日在3項控狀下被控上庭,分別抵觸《2002年電檢法令》、《1948年煽動法令》及《刑事法典》298A(1)(a)條文;不過,上訴庭及聯邦法院較後批准撤銷兩人所面對的第三項控狀。

地庭於2016年4月14日宣判兩人煽動表罪成立,而兩人在部落格上展示色情照片的控狀則表罪不成立。

由於陳傑毅當時已逃亡到美國,因此只有李美玲一人被判處刑罰。

李美玲和陳傑毅面對的煽動控狀,指他們於2013年7月12日早上9時,在“Alvin and Vivian-Alvivi”臉書專頁上傳一張題為“祝賀開齋,以享用肉骨茶……香、好吃、開胃!”的煽動性照片,照片上也置放清真認證的標誌(Halal),有關照片及文字由通訊與多媒體部內容發展組官員莫哈末法克里所閱,抵觸《1948年煽動法令》4(1)(c)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治罪。

一旦罪成,可以被判處罰款5000令吉或坐牢3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則可以被判處坐牢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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