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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追捕撞部長護送隊警車 私運哥冬葉男子控5罪

(加央20日訊)私運哥冬葉遭警方追捕時撞向部長護送隊警車的馬來男子,今日被控開車時受毒品影響致失控、阻礙公務員辦公等5項罪狀,男子否認有罪,獲准以2萬7500令吉及每項控狀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住在巴東勿剎區馬打亞逸聯邦土地發展村的被告翟迪(43歲、勞工)今日在加央第一推事庭面對擁有哥冬葉、擁有毒品、吸食毒品后失控駕駛及阻礙公務員辦公共4項控狀,而持有利器提控則在第二推事庭進行,首三項提控將在今年10月5日過堂審訊,而后兩項提控過堂日擇在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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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7500元保外

首四項在第一推事庭進行的控狀包括,被告于今年7月11日中午12時20分在巴東勿剎區馬打亞逸聯邦土地發展局道路旁,被發現擁有570公斤哥冬葉,触犯1952年毒藥法令第30(3)條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0(5)條文下被判罪名,罪成可面對不超過4年監禁或不多于1万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次項控狀則指被告在上述同一日期、時間与地點,被搜獲屬于被告的0.88克冰毒,抵触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第12(3)條文下判罰,罪成可面對不超過5年監禁或不高于10万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三項控狀是被告在當天同一時間与地點駕駛四輪驅動車時,違抗警員截停檢查車輛的指令,違反刑事法典第186條文,罪成必須面對可以長達2年的監禁或高達1万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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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控狀則指被告吸毒,在毒癮發作后駕駛四輪驅動車,并失控撞向一輛警方巡邏車,導致車內2名警員受傷,牴觸1987年第44(1)(4)條文,罪成可面對3年至10年之間監禁或8千令吉至2万令吉之間的罰款。

第五項在第二推事庭上展開的提控是,被告于今年7月11日中午12時53分駕駛一輛四輪驅動車在巴東勿剎區內的馬打亞逸聯邦土地發展村道路,靠近加央至巴東勿剎主要公路29.3公里44公分的巴冷刀,牴觸1958年腐蝕品、爆炸物及危險武器法令第7(1)條文,一旦罪成可面對5年至10年之間的監禁。

加央第一推事為卡瑪麗莎,第二推事艾奴莎琳,副檢察司包括傅肄婷、莫哈末依茲韓及提控官莫哈末蘇法茲利,被告律師則來自大馬法律援助基金會的諾荷妲娃娣及茜娣哈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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