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遺失身份證避免罰100元 男女報假案反判罰款800

(江沙18日訊)一對印裔男女遺失身份證後,為免被罰款至少100令吉,竟報假案,結果東窗事發反遭法官判罰800令吉。

霹靂和豐警方今日援引刑事法典第182(蓄意提供假情報)條文,把這2名報假案的男女控上江沙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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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首被告莎米拉(22歲,油站員工)被指於8月11日下午約4時10分,在和豐警局刑事調查組辦公室,蓄意給警方虛假消息,即任何人在知道訊息不實的情形下,向公務人員投報並導致公務人員運用法定權力做出不應該做的事情,此舉觸犯刑事法典第182條文,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最高6個月監禁,或不超過2000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來自新沙叻的莎米拉,承認於8月10日下班後發現遺失一個藍色及印有米老鼠的錢包,為免遭國民登記局罰款,她編制謊言聲稱自己在一間板廠附近被兩名摩多攫奪匪搶劫。

第二被告沙羅尼恩(32歲)則被指於8月12日下午約3時30分,在和豐警局刑事調查組辦公室蓄意給警方虛假消息,觸犯刑事法典第182條文。

沙羅尼恩承認,本身於8月11日前往珠寶找工作時,發現遺失身份證,為免遭國民登記局罰款,他前往警察局報假案稱自己遭兩名摩多攫奪匪搶劫,聲稱被搶走一個錢包和一台三星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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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皆當庭認罪,法官羅海達遂判兩人各罰8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6個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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