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起訴違反委託案 上訴庭准阿茲敏撤訟

(布城13日訊)上訴庭三司一致裁決,批準土團黨鵝嘜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阿茲敏阿里提出,撤銷10名鵝嘜選民起訴他推翻希盟政府是欺騙行為,且違反受委托義務的訴訟案。
以拿督耶穀莫哈末山姆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宣讀判詞時提到,此前高庭駁回阿茲敏阿里提出撤銷案件申請的裁決有誤,因而推翻高庭的判決。
此案今日通過Zoom視訊會議方式進行。另兩名上訴庭法官是拿督林興昌(譯音)及拿督哈欣韓沙。
耶穀莫哈末山姆表示,申請人阿茲敏阿里是依據3項理由提出撤銷案件申請,即10名鵝嘜國會選區選民,無法證明他們是投票給阿茲敏阿里的選民、阿茲敏阿里並非希盟代表,他無法履行希盟競選宣言,及10名選民提出的訴訟限制了聯邦憲法第10條款賦予阿茲敏阿里的結社自由。
他提及,代表10名選民的答辯方反駁說,他們能通過口頭證據證明他們是投票給阿茲敏阿里的選民、他們並非根據希盟競選宣言提出訴訟,而是依據阿茲敏在演講中以希盟競選宣言為基礎發表的言論。
他指出,答辯方也申辯,訴訟案並不影響阿茲敏阿里的結社自由,因為他們並沒提出要撤除阿茲敏阿里國會議員職位的要求。
“法庭考慮申請及答辯雙方的陳詞後認為,高庭法官在駁回(阿茲敏)撤銷案件申請時出現適用錯誤。我們發現答辯方的申訴是不可持續性的,也無法構成一個完整審訊。因此,批準阿茲敏阿里撤銷案件申請,並駁回高庭原判。”
耶穀莫哈末山姆聲稱,由於這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因而裁定此案不需支付堂費。
阿茲敏阿里代表律師為尼紮慕丁哈密,而10名選民的代表律師為山姆格。
在2020年11月27日,包括阿凡迪在內的10名鵝嘜國會選區選民,入稟高庭起訴阿茲敏欺騙選民及違反民選議員誠信義務;他們尋求損害賠償,包括加重或懲戒性損害賠償和法庭認為其它合適賠償。
而阿茲敏則在去年3月12日入稟法庭,要求撤銷上述10名選民起訴他通過“喜來登政變”推翻希盟政府,是欺騙行為且違反受委托義務的訴訟。高庭曾在同年6月10日駁回了阿茲敏的撤銷案件申請。
提告的10名選民包括阿凡迪(Affandy Abd Raof Faiz)、巴拉蘇達蘭(Balasuntharam Balakrishnan)、法迪瑪(Fatimah Begum Abu Bakar)、邱金城(譯音,Koo Kim Seng)、馬茲達(Mazidah Mohd Noor)、莫哈末尤索夫(Md Yusof Ismail)、莫哈末賽夫旺(Muhammad Safwan Md Anuar)、巴薩拉馬三美(Prasath Ramasamy)、拉馬克斯南(Ramaksihnan Suppan)及蘇巴斯尼(Subasini Munia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