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選改會建議擬特別條文 面對危機下推遲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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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3日訊)選舉改革委員會(ERC)主席丹斯里阿都拉昔建議,在《聯邦憲法》和1958年選舉法令納入一項特定的條文,以授權選舉委員會在我國面對不可預見的危機下採取必要的行動,包括推遲選舉。

“是時候對現有法律進行全面檢討,以便在健康危機、動亂和自然災害等危機期間推遲選舉,不論是補選或大選。”

他說,現有的法律框架僅賦予選委會權利來管理選舉,它必須在有議席懸空的情況下舉行選舉,但是,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可以推遲選舉,而根據《聯邦憲法》第54(1)條文,選委會必須在議席懸空的60天內舉行選舉。

現有法律僅賦權管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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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認為是時候制定新的條文,即在聯邦憲法中加入新的條文或附加條文,或者在1954年選舉法令中增加新的條文,以賦予選委會在我進行和管理選舉權力。

“選舉改革委員會在今年8月27日提交給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的報告中,建議選委會制定與緊急情況下的選舉管理指南,作為改進應對不可預見情況的準備工作,這包括自然災害、暴動,或是在瘟疫爆發後很難在短時間內解決時實施的類似行動管制令(MCO)的宵禁。”

他指出,選舉改革委員會準備協助政府和所有利益相關制定新的法律條文,以應對危機期間推遲選舉的需要,從而使我國的選舉管理制度更加有效和公平。

另外,阿都拉昔對首相署(特別事務)部長拿督斯里莫哈末禮端於昨日在下議院聲明,如果有必要制定新法令管制疫情中的選舉,政府會進行研究的言論表示歡迎。

他說,正如衛生總監丹斯里諾希山上周表示的那樣,我們歡迎在健康危機期間加強其他法律的努力,例如1988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第342號法);我們認應引入幾項新條文,以解決可能破壞民主選舉,並侵蝕自由、正義和透明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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