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選委會6前成員涉行為不當 仲裁庭審1小時未裁決

(巴生28日訊)選舉仲裁庭開庭審理6名已辭職的選舉委員會成員,是否在第14屆全國大選中涉及不當的行為。以聯邦法院退休法官丹斯里沈立強為首的5人仲裁員,在一小時聽審後並沒作出具體裁決,而是對裁決持保留態度,同時也將通知各造續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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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選委會成員包括時任副主席丹斯里奧曼馬末、5名委員拿督莫哈末尤索夫、拿督阿都阿茲、蘇萊曼、拿督峇拉欣甘和拿督廖仲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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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由7名辯護律師代表,今早10時親自出庭。當中,廖仲昌曾任警方政治部第二副總監,警階為高級副總監。

 

協助仲裁庭的3名律師,有代表總檢察署的聯邦律師柯吉南碧蓋、來自大馬律師公會的律師普拉瓦仁和林偉捷。聽審的5人仲裁庭除了沈立強,尚有丹斯里查麗哈、丹斯里蘇里亞迪、丹斯里陳國華及拿督帕拉薩為仲裁員,孔慧麗(譯音)為秘書。

 

沈立強在開庭審理時說明,仲裁庭職責是援引聯邦憲法條款第114和第135條款,對被指在任期間行為不當的選委會成員解除職務,但問題的產生在於仲裁庭是否有調查有關行為不當的權限,或只能單純解除他們的職務。

 

辯方律師:只是學術論斷

 

辯方律師拿督古瑪拉恩德蘭、拿督沙哈魯丁阿里和肯加達仁,在設於巴生法庭的選舉仲裁庭上,主要是爭辯仲裁庭的功能,只在於針對選委會成員在任期間不當行為,進行審理和作出解除職務裁決。

 

他們認為,既然6名選委會成員已辭職,再設立仲裁庭聽審,純粹只是一項不具約束力的“學術”論斷。

 

普拉瓦仁認同,身為協助仲裁庭的成員,他有職責告知,依據我國法律和通用法(common law),此事為學術事項,成果對大局沒帶來大的影嚮。(TKM)

 

聯邦律師:恢複人民對選舉信心

 

代表政府的聯邦律師柯吉南也認同,仲裁庭作用是解除行為不當的選委會成員職務,雖然他們辭職了,但聽審和裁決理應繼續,此舉是廉政的一步,能對未來的選舉帶來良好效應,亦能恢複人民對選舉的信心。

 

但他的說法遭仲裁員蘇里亞迪反駁,質問所謂的“恢複公眾信心”該如何界定,要去哪里找出公眾作證。

 

對於辯方律師形容仲裁庭只是學術論斷,蘇里亞迪也不客氣反駁,盡管政府接納了6名選委會前成員的辭呈,但仲裁庭的設立並非不具實權的橡皮章(rubber stamp)。

 

查麗哈則表示,既然6人已辭職,要解除他們的職務已非仲裁庭權限,但她不認同辯方律師沙哈魯丁指仲裁庭不具裁斷權的說法,既然政府委任5人仲裁庭,仲裁員就擁有法定權限。

 

淨選盟呈13項訴狀

 

代表奧斯曼馬末、阿都阿茲、尤索夫和蘇萊曼的沙哈魯丁指出,其當事人的辭呈在1月1日生效,國家元首也接納辭呈,因此不能再通過仲裁庭終止或解除職位,但他們於本月22日接獲出庭聆訊通知。

 

“依據聯邦憲法第125(3)條款,選委會成員可因任職期間的行為不當或其他原因,由首相向國家元首建議設立仲裁庭以解除職務,但他們去年已呈辭,所以不構成需仲裁庭解除職務的說法。”

 

作為投訴方的淨選盟2.0,早前提呈了有關6人被指在大選期間行為不當的13項訴狀,但今日並沒在庭上讀出。淨選盟2.0主席範平東和總幹事葉瑞生也出席旁聽。

 

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於早前發表文告說,雖然6人已辭職,但仲裁庭可自由決定所有認為合適的事項。

 

淨選盟:辭職不能逃脫過錯

 

淨選盟2.0主席範平東指出,盡管選舉仲裁庭沒作出具體裁決,但開審具備历史意義,也令人感到雀躍,並認為盡管6人已辭職,但仲裁庭依然可審理他們在大選期間的不當行為。

 

他表示,6人辭去選委會成員職務,不意味著他們可逃脫所犯下的不當過錯,雖然淨選盟2.0對6人作出10項投訴,爾後仲裁庭整理成的13項罪狀,他交由仲裁庭定奪。

 

他解釋,仲裁庭有兩項功能,即調查和定奪他們的行為失當和解除他們的職務。況且他們是在政府議決成立仲裁庭後才辭職,辭職日在今年1月1日生效,所以從去年10月18日提出辭呈後,到12月31日那段時間,他們仍屬在職期。

 

“若仲裁庭要深入追查6人的不當行為需傳召證人,我和葉瑞生都樂意代表淨選盟2.0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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