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選委會:現有法律體系 金錢政治誘選民難定罪

(笨珍13日訊)選舉委員會主席拿督阿茲哈表示,政治人物在競選期間向選民許下承諾,或採用金錢政治手段利誘選民的行為,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難以被歸為觸犯法律,甚至是提控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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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法庭無法判決他們(政治人物)是否有觸犯選舉法令。”

他說,在1954年選舉法令下,任何人承諾將給予金錢、貸款、禮物或僱傭,企圖影響選民投票傾向將構成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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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可針對賄選行為所作出的判決,其實與民眾所想象的相差甚遠。只有由選舉法庭處理的金馬崙補選案件中,以現金賄賂選民的行為可被判定為賄選。”

執法權不屬選委會

《馬來郵報》報道,阿茲哈受訪指出,執政政府在競選期間以承諾或實際行動方式,向一個選區的選民拋出惠民政策的行為,任何人包括他在內都不會知道這已構成賄選。

“許多人包括公眾、政治人物及非政府組織都有一種錯誤的觀念,認為這些課題是在選委會的權限範圍內。但其實選委會的工作是舉辦及推動選舉,相關觸犯選舉法令的執法權限,並不屬於選委會,而是屬於大馬皇家警察部隊及大馬反貪污委員會。”

他說,在所有的補選中,選委會會委任由警官、地方政府官員及政黨代表組成的競選活動執法官員(PPKPR),惟他們僅授權予監督數項“無可置疑”的違法行為,例如在沒有申請準證的情況下辦競選活動,或是非法張掛競選橫幅或海報。

“一些非競選活動,或是需要受到法律嚴正詮釋的活動,競選活動執法官員則不會涉及在內,而他們每日的工作報告將會被上載至社交媒體。”

阿茲哈說,競選活動執法官員或是任何選委會成員,若對於任何可構成觸犯選舉法令的行為有特定知識,都有權力向警方及反貪會投報,過去就曾有競選活動執法官員向警方及反貪會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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