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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扣留40天 尼籍男起訴政府索400萬賠償

(吉隆坡13日訊)一名尼日利亞籍男子起訴大馬政府將他非法拘留40天,並索取400萬令吉的賠償。

與大馬女子結婚並育有2名孩子的35歲西蒙,是在1月10日入稟沙亞南高庭,把四造列入答辯人,分別是移民局局長、大馬監獄局局長、內政部長和大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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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起訴大馬政府索取400萬令吉的賠償。

西蒙針對被非法扣留40天,每日以5萬令吉計算,索償200萬,同時也針對疼痛、痛苦、情緒困擾和精神折磨索償100萬令吉。另外100萬令吉是懲戒性損害賠償、3925令吉31令吉的特殊損害賠償、5%利息從2021年3月15日起計算至案件結束。

西蒙在馬來西亞生活10年,他於2021年因涉嫌酒後駕駛,違反2020年道路交通(修改)法令第45A(1)條文而被扣留40天,當局試圖撤銷其配偶簽證(社交訪問準證)及將他驅逐出境。

起訴人西蒙之前曾通過法庭成功駁回了非法拘留和驅逐出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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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是在2021年3月15日在蕉賴的警察路障被捕,他涉嫌酒後駕駛而被控,在較後對指控表示認罪,並被罰款1萬2000令吉及監禁1日。

西蒙代表律師威馬證實日前就西蒙於2021年3月15日至4月23日,被拘留40天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控狀,起訴人稱對其的拘留是非法的,因為他在持有有效簽證的情況下被拘留,因此對方違反了1959/63年移民法令第35條。

西蒙認為,聯邦憲法第5(4)條文闡明,當一名非公民被捕時,他應在14天內被帶到推事面前,並且在沒有獲得推事的批準下不得進一步拘留,可是在這期間,本身卻沒有沒帶上庭。

他指出,在他服刑一天及繳付1萬2000令吉罰款後,當天下午4時並沒有獲釋,而是被帶到加影監獄扣留,同時進行鼻喉拭子測試,而檢驗結果需要等待14天。

他說,盡管如此,他仍未獲釋,因此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以撤銷對他的拘留,因此最終在4月23日獲釋。

他聲稱,在他被拘留31天後,當局才通知其代表律師扣捕的原因,可是根據聯邦憲法第5(3)條文,被捕者應盡快被告知逮捕原因。

沙亞南高庭已擇2月9日進行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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