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訊)衛生部長拿督斯里阿漢峇峇說,國人必須遵守政府從週二起開始實施的全國第一階段全面封鎖措施,任何違反行動管制令的民眾可在1988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第342法令)下受到對付,包括初犯者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或是兩者兼施。
“第二次違反行管令或一再違令的重犯者,則可被判監禁不超過5年或罰款,或是兩者兼施。”
Advertisement
阿漢峇峇接受《馬來西亞前鋒報》訪問時說,當局可援引該法令10條文和第11(3)(c)條文,預防和控制冠病病毒的蔓延。
報導指出,在上述法令第11(3)(c)條文下,任何獲賦權的官員都可向住在疫區內的人士採取任何行動,以管控有關疾病。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