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型冠狀病毒

違行管令可監2年 衛長:重犯者或囚5年

(吉隆坡2日訊)衛生部長​​拿督斯里阿漢峇峇說,國人必須遵守​​政府從週二起開始實施的全國第一階段全面封鎖措施,任何違反行動管制令的民眾可在1988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第342法令)下受到對付,包括初犯者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或是兩者兼施。

“第二次違反行管令或一再違令的重犯者,則可被判監禁不超過5年或罰款,或是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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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漢峇峇接受《馬來西亞前鋒報》訪問時說,當局可援引該法令10條文和第11(3)(c)條文,預防和控制冠病病毒的蔓延。

報導指出,在上述法令第11(3)(c)條文下,任何獲賦權的官員都可向住在疫區內的人士採取任何行動,以管控有關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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