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違例判囚不超過3年 可社區服務取代坐牢

(吉隆坡15日訊)政府最新頒佈的《2021年緊急法令(罪犯的強制出席)(修訂)條例》憲報闡明,因違反條例而被判坐牢不超過3年,或因無法繳付罰款或債務,而以坐牢代替的人士,可以社區服務取代坐牢,條例即日起生效。

此前,只有被判坐牢不超過3個月,或因無法繳付罰款或債務,而以坐牢代替的人士,可獲得法庭考慮,改判處最多3個月的社區服務,取代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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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長辦公室今天發佈的《 2021年緊急法令(罪犯的強制出席))(修訂)條例》政府公報,對1954年《強制性犯罪者法》第5條進行了修正,並闡明法院可以另外根據判決書或命令,作出強制性出席命令,要求一個人每天在其執行強制社區服務的地點現身工作,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4個小時,期限不超過12個月。

“法院必須考慮所涉個人的特徵,犯罪的性質和嚴重性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情況。”

同時,根據同一法令第5A條文,總監可在嫌犯提出申請,或總監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以書面方式指示需要強制執行社區服務的人士,從原有的地點遷移至另一地點進行社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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