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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基尤丁:針對冠病緊急狀態 假新聞是指不實資訊

(布城12日訊)首相署(國會及法律事務)部長拿督達基尤丁說明,《2021年緊急狀態(必需權力)(2)條例》闡明,假新聞的定義是指所有虛假和不實的新聞、資訊、數據和報告。

他與通訊及多媒體部長拿督賽富丁,針對《2021年緊急狀態(必需權力)(2)條例》召開聯合記者會時聲稱,昨日頒布的緊急狀態(必需權力)條例中第二條文,已對“假新聞”給予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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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假新聞包括了任何與冠病或緊急狀態有關的全部或部分為虛假內容,無論是通過文字、視像或錄音形式,還是任何其它文字或想法。此法令最主要的是針對冠病和緊急狀態下的假新聞。

可罰款不超過10萬

針對有人批評政府,因失去多數支持而頒布緊急狀態的看法,是否也納為“假新聞”類別時說,達基尤丁不諱言,任何指政府在國會下議院失去多數支持而頒發緊急狀態的說法,都等同散播假新聞;對他而言,這是罪行。

他聲稱,在有關條例下,警方和執法人員有權指示任何擁有、保管或控制任何包含假新聞出版物者,在24小時內刪除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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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任何人不遵守該條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若重犯,可每天罰款不超過3000令吉。而任何受指示要求刪除有關內容的人,也可向高庭申請檢討該指示。

達基尤丁提到,當一個人發出有關冠病和緊急狀態的假新聞時,不論對方是不是大馬人,就算人在國外,也受到此條例的約束。

出席記者的尚包括通訊及多媒體部秘書長拿督斯里莫哈末孟德和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主席法杜拉蘇海米。

罰款不超過10萬 非可罰款10萬

達基尤丁澄清,《2021年緊急狀態(必需權力)(2)條例》闡明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但並非可罰款10萬令吉。這兩者之間在法律上有很大差別。

他說,有許多人批評,甚至也有媒體說是罰款10萬令吉,但有關條例實際上列明罰款不可超過10萬令吉;至於監禁方面,也是可判處監禁不超過3年,意味著法官可下判1天的監禁。

他聲稱,法官審判時可考慮許多因素,罰款數額也變動。法官在審判時也有酌情權,如不施加罰款和監禁,而是釋放。法律上無法清楚寫明罰款特定數額,則交由法官決定法令規定內的任何數額。

另一方面,達基尤丁提及,聯邦憲法第150條文有闡明,國家元首在緊急狀態期間頒布的任何條例(ordinan),盡管與聯邦憲法內容不一致,仍可被視為合法。

“例如憲法規定,出現議席懸空時,須在60天內舉行選舉,但緊急狀態條例卻闡明不能舉行補選,雖然違反聯邦憲法第54條文,但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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