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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豪車運出交怡 6嫌犯付罰款獲釋

(亞羅士打16日訊)車行業者和跑腿偽造文件協助車主將逃稅跑車運出浮羅交怡免稅島,6名涉嫌者被反貪會提控上法庭共面對21項控狀,6人皆俯首認罪,面對介於5000至2萬令吉的罰款。

其中3人已在昨日在米都法庭面控及認罪。今早有另3人被提控,即車行業者楊義達(56歲,譯音),以及兩名車行跑腿莫哈末海卡(32歲)和鄭偉利(52歲),3人各面對2項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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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羅交怡是免稅島,只有在該島註冊身份證的島民在購買入口車時,才享有比內陸車價更便宜的優惠。

6人所面對的控狀被指在介於2013年至2021年,分別協助不同非浮羅交怡居民的跑車車主,偽造資料和文件提呈給關稅局,以取得減低名貴車進口關稅。

但據關稅局調查,證實這些車主不是島民,根本沒資格享有扣稅,而涉及逃稅數額是逾100萬令吉。

代表反貪會的主控官針對他們的罪名,在控狀方面是以抵觸刑事法典468條文(為欺騙目的而偽造)做出提控。同時也給他們交替控狀選擇,即可在抵觸刑事法典第471條文(將假文件當成真實文件)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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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典468條文的判決,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7年,或另加罰款。至於刑事法典第471條文的判處,是可在刑事法典第465條文(偽造的刑罰)下被治罪,可被判最高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6名被告在聽取控狀和交替控狀下,全選擇以交替控狀的罪名下俯首認罪。其中面對最多控狀的莫哈末諾胡先,昨日在庭上對刑事法典下的2項控狀表示認罪後,法庭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條文會考量另外10項控狀。

第二地庭法官羅哈杜今日對6人的判決是,莫哈末諾胡先所認罪的2項控狀各面對1萬令吉罰款,若無法繳付需以一年監禁取代;莫哈末凱羅2項控狀各面對5000令吉罰款,或各以9個月監禁取代;菲羅依瑪茲面對的一項罪名是被罰款5000令吉,或以7個月監禁取代。

今天面控的3名被告,即楊義達、莫哈末海卡和鄭偉利,每人面控的2項控狀各面對5000令吉罰款,或各以9個月監禁取代。

6名被告隨後在反貪會官員帶領下,到法庭櫃檯辦理繳付罰款手續,並在之後獲准當場釋放。

代表反貪會的主控官是莫哈末法德里和莫哈末阿里菲;被告的代表律師是哈金安蘭和柯健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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