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沙22日讯)和丰一家花生厂违反2011年商品说明(清真认证与标识)法令遭控上地庭,公司负责人认罪,被判罚款2万1000令吉。
内贸局连同霹雳州宗教局于去年11月3日早上约11时,前往和丰一家花生厂检查,执法队伍发现其所销售的部分食品使用了清真标志。
Advertisement
经霹雳州宗教局初步核实,这些声称是清真的产品没有合法的清真认证,并扣押了非法使用清真标志的食品。
经霹雳州宗教局清真管理部门的核查确认,地址位于和丰大街的花生厂并非大马清真认证证书的持有者。该公司仅在位于连登路的场地持有有效的大马清真认证证书。
根据全面调查结果,该公司将其产品描述为清真的行为,违反了2011年商品说明(清真认证与标识)法令第4(1)条文,因此构成该法令第8(a)条文所述的违法行为,并可予以处罚。一旦罪成可判罚款不超过20万令吉。
公司负责人黄宏杰(译音)今日出庭面审,当庭认罪并公开致歉。他表示,事发后13天内,公司已履新清真认证证书,整个过程属于技术性疏漏。在认证履新期间,工厂已全面暂停生产,所有产品包装地址也已完成更换。
ADVERTISEMENT
他恳请法官从轻判罚,现今经济因中东战事受到影响,此为该公司首次违例,承诺今后必将严加把关。
法官诺哈菲莎指出,清真食品安全关乎公共安全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她判处该公司罚款2万1000令吉。此案主控官为来自内贸部的莫哈末哈聂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