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辱罵襲警 送餐員監1個月

(吉隆坡21日訊)29歲送餐員早前涉嫌辱罵及襲警,相關視頻更在社交媒體廣傳;他今早在安邦推事庭面對5項控狀,他對其中兩項控狀即違反行動管制令及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俯首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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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法拉納斯哈安努亞針對他違反行動管制令判處被告監禁一個月,刑期從被捕日即本月17日開始,並擇定在6月10日針對被告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控狀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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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阿里夫阿美魯丁被控違反行動管制令,觸犯2020年防範及控制傳染病條例(疫區內措施)第3(1) 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11(1)條文下同讀。若罪成,可罰款最高1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被告是在本月17日早上10時,於安邦區班登查哈雅2/3A路犯下有關罪行。

 

他被控在上述地點和時間被要求出示身份證時,不給予警員莫哈末再努丁配合,在刑事法典第186條文(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下被控。他承認有罪。

 

此案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兩年或罰款最高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據控狀所指 ,警員當時在有關地區執行行動管制令巡邏工作,看見被告行跡可疑,推著摩多便上前詢問其外出目的,並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

 

被告當下辱罵警員及質問為何需出示身份證,隨後一邊要求警員出示警察證,一邊對警員大呼小叫。

 

桑以塔副檢察司要求推事給予適當懲罰,因被告在行管令期間犯下嚴重罪行。被告則為自己求情,要求推事判給予最低監禁刑罰,表明他沒能力繳付罰款。

 

此外,被告則對另三項控狀即襲擊執勤警員、致傷警員及對警方口出污言否認有罪,推事擇定6月17日為有關案件進行過堂。

 

被告被指觸犯刑事法典條文第353條文(暴力恐嚇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第323條文(致傷)及輕微罪行法令第14條文(口出污言)。

 

在刑事法典條文第353條文(暴力恐嚇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下,若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在第323條文(致傷)下,可判處坐牢最多一年或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倆跟著兼施。

 

在輕微罪行法令第14條文(口出污言)下,罪成可罰款不超過1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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