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商食言拒購回接駁車‧女教師申訴遭敲詐8000

(彭亨‧關丹)一名教師申訴,她向二手車商買到一輛接駁車,於是找對方理論,對方答應回購車輛卻食言,反而扣押她的轎車,企圖向她敲詐8000令吉。

今日(週四,12月10日)上午,印裔教師基爾(26歲)在彭消費人仲裁庭指出,她於2005年7月1日,通過銀行貸款,在直涼向身為二手車商的好友購買一輛國產威拉1.5短尾型轎車,價值為2萬8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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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駕駛轎車4年後,於今年初準備換購其他轎車時,卻被其他車商揭發駕駛的威拉竟是接駁車。

她對這感到不滿,於是向二手車商理論。對方最終於今年1月13日答應,以1萬3000令吉的價值回購這輛接駁車。

她指出,由於她在銀行車貸方面尚欠1萬5000令吉,於是與對方協議,即她先向銀行繳付2000令吉車貸,餘下的1萬3000令吉車貸由對方負擔。

詎料,當她把轎車交給對方迄今的半年來,對方只繳付了一期共400令吉的分期付款,此後不曾辦理過手續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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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內歸還轎車

“我平均每月都會致電催對方儘快處理,但是對方一拖再拖。最近我要求他們把車輛交還給我,對方竟然要求我先繳付8000令吉維修費。我問對方到底維修甚麼東西,對方卻無法給予答覆。我早前親自到對方的車廠觀察這輛車的情況,結果情況糟糕。我希望通過消費人仲裁庭,向車廠兼二手車商索討總值1萬8000令吉的賠償。”

庭主蕾哈娜表示,由於事主把接駁車售回給賣主並追討款項,屬於商業交易,與消費人仲裁庭的索償原則不符。不過,仲裁庭將發出指示,要求車商需歸還車輛給事主,而事主接受這建議。

“如果車商無法在接獲指示後的14天內歸還轎車,對方將受到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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