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趙明福基金會促尊重國人自由 勿濫用法律打壓民主

(吉隆坡19日訊)趙明福民主基金會促請政府尊重國人的言論和集會自由,切勿濫用法律打壓異議份子的和平抗議權利,縮緊我國的民主空間。

“我們譴責警方援引國家復甦計劃條例及和平集會法,以調查前日律師公會的捍衛司法獨立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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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明福民主基金會主席黃業華今日發文告指出,反貪委員會對承審SRC國際公司案的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展開調查,令人懷疑背後有政治動機,律師公會舉辦遊行活動,絕對是行使律師的表達自由。

他說,警方作為公共秩序的維護者,理應妥善安排律師公會舉行和平遊行,而非限制律師的表達自由。防範疫情擴散的條例不應被濫用來遏制言論和集會自由,政府賦予警察權力的時候必須監督它被濫用的可能。

另一方面,針對警方援引輕微犯罪法令提控大山腳社青團理事林政行,指他在大山腳點心城拉橫幅抗議納吉出席活動時“使用侮辱性字眼以激起眾憤和干擾和平”,對此,黃業華說,林政行和其他社青團團員僅是展示“納吉是國恥”的橫幅及高喊“拒絕國賊”的口號,抗議行動全程和平,反而是納吉的支持者以暴力奪取橫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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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但無視納吉支持者的破壞集會行為,反而提控行使和平集會權利的林政行,無疑是顛倒是非和忽視法紀。”

他說,此外,趙明福民主基金會也批評彭亨州政府起訴馬來西亞生態組織(PEKA)主席莎莉花誹謗,指責她去年在媒體采訪中隱射彭亨州政府允許伐木導致大水災。

“我們強調,無論是律師、政黨人士或環保人士,他們皆享有和平集會表達不滿的權利,聯邦憲法第10條和世界人權宣言第19和20條已經保障這些基本人權。

“我們也促請政府進一步修訂和平集會法以廢除不合理的條文,保障公民的和平集會權利。和平集會法第15條賦予警區主任極大的權利,以限制集會地點和方法,警方正是援引此條文阻止律師公會的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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