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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福家属申请延长司法检讨期限 高庭7月23日审理

(吉隆坡19日讯)赵明福命案迄今17年,赵家在入禀法庭的司法检讨申请中指出,即使法庭认为申请已超出期限,或应从较早日期计算,他们仍恳请法庭基于谨慎原则,批准延长提呈司法检讨的时间,并强调过程中并无任何故意拖延。

赵家在4月17日入禀高庭提出司法检讨,指控全国总警长、律政司及大马政府等5造失职,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改以谋杀罪重新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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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申请人为赵明福父母赵亮辉、张秀花及胞兄赵铭基。他们将全国总警长、刑事调查总监、大马皇家警察、律政司及大马政府列为第一至第五答辩人。

高庭今日为此案进行案件管理。

根据申请人入禀法庭的支持宣誓书指出,他们于1月20日接获雪兰莪刑事调查组来函前,无法确认警方并未依据刑事法典302(谋杀)及第304条文(误杀)展开调查,而此前警方通信仅提及第342条文(非法拘禁)。

申请人表示,在确认相关情况后已立即采取行动,并在3个月内提呈司法检讨申请,过程中并无任何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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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强调,此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事发至今已约17年,尽管上诉庭已有裁决,仍未有任何涉案官员被提控。

他们认为,若司法检讨无法获得审理,将影响家属继续追求正义与问责。

他们也说,此申请不会对答辩人造成不利影响,并相信相关调查文件仍由有关单位保存,可供回应他们提出的司法检讨。

根据法庭系统,高庭已择定7月23日,由高庭法官诺丽扎审理申请人提出延长入禀司法检讨时间的申请。

赵明福胞妹赵丽兰此前指出,律师于1月20日接获警方的正式回函,表明他们是援引342条文调查明福的案件后,因而采取这一次的司法行动。

“警方的回函证明了警方不曾以谋杀条文对此案展开调查。”

她说,去年7月他们宣布没有针对律政署宣布的“无进一步行动”的裁决申请司法检讨,因为若针对342条文作出司法检讨,那警方只会继续以这个条文作出展开调查,这不是家属想要的,因为最终都会是以这个条文的刑罚定罪。

赵明福生前是时任雪兰莪行政议员欧阳捍华的政治秘书,在2009年7月16日被发现卧尸在沙亚南商业广场5楼阳台,此前他被带到同大楼的14楼反贪会办公室录口供。

沙亚南验尸庭在2011年1月5日裁决赵明福死亡非自杀或他杀,无法对死因作出确凿结论而列为悬案,不过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在同年7月21日裁定赵明福死于自杀。

上诉庭在2014年9月5日裁定赵明福是遭一名或数名不知名人士的非法行为所导致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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