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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沙迪4失信案判无罪 总检署上诉1211聆审

(吉隆坡10日讯)联邦法院择定于12月11日起一连两天,听检方就麻坡区国会议员赛沙迪4项失信案获判无罪的裁决,所提出的上诉。

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说,副主簿官旺法蒂玛今日进行线上案件管理后,择定上述日期聆审检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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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受记者电访时说:“控辩双方必须在11月26日之前提交陈词,法庭择定于11月27日进行案件管理。”

赛沙迪的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也有参与今日的线上案件管理。

上诉庭三司于6月25日一致裁定,推翻高庭此前判处赛沙迪7年监禁、鞭笞2下,罚款1000万令吉的罪成判决。

总检察署翌日则针对上诉庭的这项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并于9月22日入禀上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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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32岁的赛沙迪首项控状指,他与时任土著青年团副财政拉菲克共谋挪用受託管理的土青团100万令吉资金,并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犯下上述行为。

他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刑事失信);罪成可判处不超过10年监禁、鞭刑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他挪用属于土青团的12万令吉资金作为个人用途,有关资金由拉菲克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

他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滥用资金);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最高5年监禁、鞭笞及罚款。

至于第三和第四项控状则是洗钱罪,指他分别将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帐户转入其土著信託基金帐户,这些资金为非法活动所得。

他因此抵触《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与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即获取、接收、持有、隐藏、转移、更改、交换、携带、处置或使用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

一旦罪成,将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及相等于非法所得金额5倍的罚款。(T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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