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頭期少過10% 捉 雪11車商遭取締

(沙亞南6日訊)“零”頭期買賣轎車不合法!雪州貿消局取締11家因收取少於10%的頭期的汽車買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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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執法組主任阿茲曼在記者會上指出,該組是突擊檢查州內的35家汽車買賣公司,發現其中11家已觸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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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些公司是因收取收取少過10%的頭期錢,因此觸犯1967年租賃31條文。

 

“根據法令1967年租賃第31條文,凡任何買賣交易中,購買者務必繳付少於1%的訂金,以及不能繳付少於10%的頭期錢,以作為購買有關商品。”

 

他說,不過該局發現很多汽車買賣公司都以“零”頭期錢,作為廣告噱頭,來吸引消費者購買轎車,當中包括具有品牌的汽車公司和二手車行。”

 

“貿消局會持續的展開突擊行動,以避免出現不合理的交易,以保障買賣雙方、銀行及擔保者多方的利益。”

 

他舉例說,一旦消費者率先交付頭期錢,至少可鑑定他們擁有購買的能力,同時向銀行所申請的貸款款額也會減少,從而降低借貸利息。

 

此外,他說,市面上也出現汽車銷售商抬高轎車銷售價格的事件,為此提醒業者遵守貿消部的條例,同時希望公眾釐清法律賦予的權利保障,避免奸商在法律合同上期滿而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另外,他說,凡銷售公司違反上述條例,一旦罪成,將被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重犯者罰款不超過25萬令吉。

 

“若個人違例,則面對不超過2萬5000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將面臨不超過5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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