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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景城牧师失踪案】高庭:对家属无不利影响 允政府暂缓支付赔偿金

(吉隆坡26日讯)高庭今日批准政府的申请,允许暂缓支付逾3300万令吉赔偿金给失踪牧师许景城及其妻子。

承审法官马哈占是在之前聆听了代表政府及警方的高级联邦律师努鲁法哈娜,及许景城及妻子刘秀玉的代表律师拿督杰勒葛梅斯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政府是在去年12月入禀法庭,要求暂缓支付赔偿予许景城及刘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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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哈占在裁决中指出,此案所考虑的核心问题,是法庭不应剥夺胜诉方享有其诉讼成果,然而,此案在事实层面上明显不同于一般案件。

“显然,即使依照判决本身执行,起诉人(许景城与妻子)在现阶段亦无权领取赔偿金。相关款项将被存入信託户头,不能动用,直至上诉结果明确以及许景城的下落得到确认。”

她说,因此,起诉人在现阶段无法享用或从该笔赔偿金中获益。

马哈占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无法接受“批准暂缓执行支付赔偿”会剥夺起诉人享有赔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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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判决,这些赔偿并非即时可动用或可获得。”

她指出,相反,在上诉期间,起诉人的实际处境并无实质性变化。

她进一步说,政府为何在上诉尚未审结前,就必须支付并将数额庞大的赔偿金存入信託户头,值得审慎考虑。

“若(政府提出)上诉最终全部或部分成功,法庭届时将面临已支付款项的撤回或调整,包括已设立的信託安排、已累计的利息,以及由支付而产生的行政后果。这已超越单纯『能否追回款项』的问题。”

 

马哈占指出,若在上诉期间按判决支付赔偿金,将存在削弱上诉实际效用的真实风险,使上诉变得无意义。

她说,拒绝暂缓支付赔偿确实存在令上诉失去意义的真实风险。

她表示,法庭接纳联邦律师的意见,指出若按判决方式执行,尤其涉及每日累计并存入大额款项,将与公共资金的财务及行政程序难以兼容,对公共资金管理造成重大实际困难,绝非简单的不便问题。

马哈占进一步指出,在司法公正的权衡下,法庭认为,若批准暂缓执行,对许景城及其妻子并不存在不利影响。

她表示,有关赔偿金无论如何在现阶段都不会支付给许景城。

“同时,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政府存在资不抵债或转移、耗散资产的情况,也并未显示存在任何迫切的财政需要。”

她因此裁定,综合各项因素,司法公正明显支持在上诉期间维持现状。

马哈占指出,批准暂缓支付赔偿并不会剥夺起诉人享有其诉讼成果;相反,若拒绝暂缓执行,确实存在令上诉失去意义的真实风险。

她因此批准暂缓执行高庭于2025年11月5日的判决及同年12月8日作出的相关庭令,直至上诉审结。

在2025年11月5日,高庭法官徐天裕裁决,政府及警方在许景城失踪案中,必须为疏忽、渎职、违反法定职责及侵犯基本自由负起法律责任,并需从许景城被绑架当天算起,每日向其家属支付1万令吉,直至得知其下落。

截至当天,许景城已经失踪3187天,政府和警方须支付累计约3187万令吉的一般性损害赔偿、100万令吉的加重性损害赔偿以及100万令吉惩罚性损害赔偿。这笔数额将存入信託户头,直至找到许景城,无论生死。赔偿金自判决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将按每年5%的利率计算。

高庭也谕令答辩人向刘秀玉支付200万令吉的一般性和加重性损害赔偿,以及100万令吉惩罚性损害赔偿,并须支付25万令吉堂费。

政府随后针对高庭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在2025年12月8日,高庭发出庭令,由公共信託有限公司持管政府应支付的逾3300万令吉赔偿金。政府要求暂缓支付赔偿直至上诉审结。

许景城于2017年2月13日宣告失踪,闭路电视画面显示,他是被人强行掳上车。刘秀玉于2020年入禀法庭,同时也担任许景城的诉讼代表,起诉政府和另12造,包括警方、总警长及数名高级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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