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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主管須監管懲處犯錯下屬” 阿育漢:失責主管將被追究責任

(吉隆坡25日訊)繼早前全國總警長丹斯里拉沙魯丁嚴厲警告,任何疏於監督及懲處違規下屬的警官將會受到紀律處分後,全國副總警長拿督斯里阿育漢今日再次提醒,監管警隊不是某個部門或某些人的專屬職責,而是所有警隊主管的共同責任。

他還嚴厲批評一些主管為了維護團隊精神或是博取下屬的好感,而對下屬的違規行為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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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不僅沒有采取行動,甚至連斥責都沒有,這是因為他們缺乏勇氣和決心!”

阿育漢是在今早出席武吉阿曼商業罪案調查部的常月集會時,在致辭時這麼指出。

他說,近年來警隊成員出現不當行為的案件已經有所增加,要糾正這個問題,必須通過所有警隊主管堅定且有勇氣的密切監督,並對違規下屬采取對付行動。

“所有部門總監、警察總監、州總警長、指揮官、部門主管及警區主任,都必須嚴格遵守1993年公務員條例第3C條文,對下屬進行監督及采取紀律行動,所有失責的主管將會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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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3年公務員條例第3C條文闡明,主管或是上級官員需要實施監督作為制衡機制。

阿育漢也說,監督警隊不只是廉正及標準執行部(JIPS)或是一些監管員的責任,而是警隊上下一起嚴格遵守3C,以確保警察出現不當行為的問題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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