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地方

警長:就算現場沒證人 遭另一半恐嚇就報警

(檳城4日訊)若面對家暴即使只是遭另一半恐嚇,現場沒證人也應該勇敢發聲並報警處理。

檳州警察總部性罪案、虐童及家暴調查組警官諾愛占警長指出,若遭另一半恐嚇後受害者向父母親哭訴,那受害者的父母親就是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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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舉例,一名婦女被丈夫恐嚇要殺死她,然後婦女向父母哭訴,但因為受害者遭恐嚇時沒第三者在,所以受害者應報警,再由父母作為證人。

她昨早出席由檳州福利局心理輔導組舉辦“面對家暴:醒覺及發聲”線上直播時如此指出。其他主講人尚有檳州社會福利局執法組高級助理總監諾拉茲雅娜、霹靂州警察總部性罪案、虐童及家暴調查組心理輔導員丁愛玲(音譯)。

諾愛占指出,以往有不少受害者在報案後要求撤回,但警方一旦開檔就會繼續調查直到完成調查,是否提控則交予副檢察司決定。

“根據我的經驗,施暴者很少在施暴一次後就收手,許多受害者被施暴後要求撤案,都會說另一半會改過,但之後同樣的事件會重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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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一次後就沒收手

她指出,警方可針對家暴案援引各項刑事法典作調查,包括刑事法典第323條文(蓄意傷人)、第324條文(危險武器傷人),第425條文(惡作劇),第509條文(蓄意侮辱婦女貞潔)及第506條文(恐嚇)等。

詢及有受害者到警局報案卻不受理一事,諾愛占說,在未加入警隊前他確有聽聞,但加入警隊後才知道,警方是不可以拒絕民眾的任何報案,只要有報案就要開檔調查。“若有警員不接受報案,民眾可到縣警區或州警察總部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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