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警援引第124K條文提控 污染河流可判終身監

(八打靈再也23日訊)警方因河流污染事件層出不窮,決定援引更嚴厲的條文如刑事法典第124K(破壞)條文提控嫌犯;這項條文闡明,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進行破壞活動,可被判終身監禁。

雪州刑事調查主任拿督法茲阿末發今天發文告說,2名涉嫌萬撓貢河污染事件的被告,今日在6項罪名下,在士拉央地庭被控,最終不獲批保釋而被扣留在文冬監獄。其中一名被告也在推事庭面對2007年執照、商業和工業微型法令第3條文的指控。

Advertisement

 被告禁保釋外出

他指出,首2名被告被控6項罪名,分別是刑事法典第124K(破壞)、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第18(1)、第19(a)、第34A(2)、第34B(1)(a)以及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第61(1)(b)條文,皆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謀)下同讀。

他說,法官聆畢控辯方的陳詞後,決定不批被告保釋外出,因此2名被告在刑事程序法典259條文下,被扣留在文冬監獄。

法茲阿末說,法官擇定明年1月8日過堂。

ADVERTISEMENT

這是自今年9月以來,第三宗涉嫌污染貢河事件被控的案件。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