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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提醒勿擾民 午夜放煙火 可監7年罰1萬

(八打靈再也11日訊)警方在除夕發出警告,提醒民眾不要在午夜後燃放煙火,否則可能會受到警方對付。

大馬皇家警察部隊秘書阿沙尼副總監前天發文告指出,若任何人違法,可在1955年的微型罪案法令13條文,以及1957年爆炸物法令7條文下受對付,一旦罪成可被判罰7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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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阿沙尼也促請人們在空曠地區燃放煙火,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免擾亂公共秩序,為當地居民帶來困擾。

允售賣燃放45種煙火爆竹

另一方面,阿沙尼在文告中指出,警方允許售賣和燃放的煙火爆竹共45種,而且也僅允許在開齋節、農曆新年、屠妖節、聖誕節、達雅節及豐收節6大節日售賣及燃放煙火爆竹。

“獲准售賣煙火爆竹的經銷商必須有一個警方認證的安全儲存地點、不可轉讓售賣許可、只有持許可證者可售賣煙火、每個地點只會發出一張許可證予一人,以及不可售賣煙火爆竹予18歲以下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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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沙尼也強調,根據1957年爆炸物法令8條文,線上售賣煙火是違法行為,違法者同樣可面對7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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