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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2日訊)一名家庭主婦報假案謊稱被劫走超過79萬令吉財物,牴觸刑事法典第109條文(教唆)罪名,今日遭推事庭罰款1200令吉。
推事艾娜諭令被告李彩娜(譯音、35歲),如果無法繳交罰款,則須以2個月監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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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被告向查案官莫哈末沙利爾報假案,謊稱遭2名男子搶劫,結果蒙受超過79萬令吉的損失。
被告於6月10日早上11時20分,到十五碑警局向查案官訛稱被奪走3個價值約77萬9000令吉的名錶及一本護照,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109條文(教唆),並可與刑事法典第182條文同讀並治罪,罪成可被判監禁6年、罰款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