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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同鄉罪名成立 緬男判監32年打12鞭

(怡保20日訊)3年前涉嫌在漁船上謀殺及企圖謀殺兩名同鄉的緬甸男子,怡保高庭今日裁決,被告謀殺及企圖謀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禁32年及4年,另被施予12下鞭笞。

此案由拿督阿都華合承審,副檢察司賽夫拉瑪主控,被告代表律師為曼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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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38歲的被告耐三田(譯音)共面對兩項控狀,首控狀指他於2020年4月6日早上11時至11時45分,在霹靂州峇眼拿督縣雙溪泗汶(Sungai Sumun)旁的某漁業平台的一艘漁船上謀殺敏蘇(譯音),觸犯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死刑,或監禁最少30年及不超過40年,若沒有判死刑,則面對不少於12下鞭笞。

次控狀指被告在同樣的時間與地點,對另一受害者三田(譯音)進行謀殺未遂行為,抵觸刑事法典第307條文(企圖謀殺);一旦罪成,可被判監最高10年和罰款。

被告在法庭通譯員念出控狀後,點頭表示明白控狀,並向法官承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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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檢察司賽夫拉瑪指出,被告的行為屬嚴重犯罪,應該被判絞刑;惟代表律師曼吉星則向法庭求情,要求免除其當事人的絞刑,並判處最低刑期,因被告已在第一次審訊時認罪,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及起訴費用。

他說,在這起案件中並沒有發現死者的屍體,導致無法調查得知其死因是否為溺水還是其他原因。

“被告也承認對這一事件的發生感到遺憾,並承諾不會再犯同樣的行為。”

阿都華合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最終因被告觸犯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判處他32年監禁及鞭笞12下,並根據刑事法典第307條文(企圖謀殺)另判處他4年監禁;兩項刑期皆從被告被捕日(2020年4月6日)算起。

有關案件於今年7月6日開庭審訊,兩名緬甸男子作為檢方傳喚的目擊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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