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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兒子罪成 上訴改判誤殺 夫婦判監30年逃死刑

(布城20日訊)在2017年虐死親生兒子一案中,被控謀殺8歲兒子罪名成立而被判死刑的華裔夫婦,今日獲上訴庭改判誤殺罪成,判以監禁30年,兩人因而逃過死刑。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為首的三司宣判,被告張英萬(40歲)及妻子尹雪梅(43歲、人名譯音)的刑期,由2017年5月26日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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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達麗雅宣讀判詞提到,高庭法官拿督諾林犯了一項錯誤,即沒區分刑事法典第299條文(誤殺)和第300條文(謀殺),所以上訴庭給予糾正。

華裔夫婦的代表律師再耶南達和沙拉丁向上訴庭提到,兩名當事人不應在謀殺罪名下被定罪,反之應在誤殺罪名下被定罪。

上訴庭另兩名法官為拿督阿末再迪及拿督柯瑪蒂。

在沙亞南高庭面控時,第一項控狀則指這對夫婦於2017年5月26日下午2時至3時30分,在梳邦再也某商業區的一間單位內,殺害自己的大兒子張偉傑;兩人抵觸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並可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同讀,刑罰為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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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夫妻倆也被控在相同時間和地點虐待致傷張偉傑,被判8年監禁;他們虐傷兒子的行為抵觸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的第31(5)條文下同讀。

高庭法官2021年時說,據病理實驗室的調查結果顯示,死者身上的舊傷痕為肋骨斷裂,新傷卻是直接致死小死者的主因;而判處夫婦絞刑。

主控官西蒂法迪瑪副檢察司當時向法庭提到,死者生前曾遭父母以藤鞭和木棍毆打。此外,病理學家證詞顯示,死者死因是遭兩次鈍器猛擊,以致皮膚和肌肉下組織大量和嚴重出血。

至於化學家等其他控方證人的證詞也說明,現場發現的藤鞭有張英萬的脫氧核糖核酸;閉路電視錄像也拍攝到,後者多次拖拽已非常虛弱的小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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