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大產品不符事實‧廣告誤導罰百萬

(吉隆坡22日訊)為確保產品廣告真實且無誤導性,日後所有要在平面或電子媒體刊登廣告的商家必須遵守國內貿易及消費人事務部推出的廣告指南,包括產品廣告的大小、價格、功能等都必須與真實產品相符,不能夸大其辭,以及廣告內不能出現“保證"、“原銀奉還"等類似可誤導消費者的字眼。

1月1開始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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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貿易及消費人事務部長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披露,該部將在明年1月1日開始執法,任何違例的個人或公司,將可在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1972年商品說明法令,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法令下受到對付。

依斯邁沙比利週一在大馬公司委員會(SSM)召開記者會說,在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下,如果產品、服務有違法,可被罰款或提控上法庭。

“對於首次犯錯的個人,將可被罰款低於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第二次或屢次犯錯者,罰款額可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至於公司和機構的違法,首次犯錯罰款10萬令吉,第二次或屢次犯錯則可罰款20萬令吉。

另外,在1972年商品說明法令下,個人首次犯錯,罰款低於2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第二次或屢次犯錯則可被罰款低於5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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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公司和機構,首次犯錯可被罰款50萬令吉,第二次或屢次犯錯,罰款不超過100萬令吉。

勿用價格作賣點誤導人

依斯邁沙比利強調,如果消費者作出投訴,商家必須有能力向投訴者證明公司產品或服務跟廣告帶出的資訊沒有出入。

“指南也闡明,任何夸大其詞或過份描述產品的廣告是不被允許,以及廣告刊登的價格,必須是已經包括所有費用或其他附加費用。"他警告商家,不要以價格作為廣告賣點,企圖誤導消費者。

他披露,消費者遭廣告欺騙和誤導的案件有增加趨勢,單單今年截至10月22日,該部已接獲38宗投訴,比起去年同期增加一宗。

廣告列明有贈品

禁額外收費

依斯邁沙比利披露,廣告指南規定,所有的廣告不允許刊登為購買者提供“免費"的獎品,但之後向購買者征收費用以獲得有關獎品。

“商家必須在廣告上注明,如果產品是有數量和年齡限量,就必須清楚說明讓消費者知道。"他說,商家被允許在與敵對公司作比較時,在廣告上使用“最好"、“最厲害"等字眼,但前提是若有投訴,商家必須有能力證明。

“廣告不能天馬行空,產品的示范必須是有根據且真實,以及商家不能在廣告上使用`保證’、`原銀奉還’等可誤導消費者的字眼。"

附帶條件須清晰

同時,他強調,指南也闡明,廣告上注明的附帶條件字眼,必須清晰可見,以免消費者無法留意。

他指出,這個廣告指南是由該部成立的廣告委員會擬出,成員包括衛生部及廣告代理協會等相關單位。

9元促銷須另付費具誤導

依斯邁沙比利舉例,某航空公司進行9令吉的機票促銷,此價格必須包括所有費用,絕不能在消費者訂購機票後,才被告知還有其他附加費用,具有欺騙和誤導成份。

他也以某漢堡包公司的廣告舉例說,即便廣告刊登漢堡包的面積很大,而且肉片厚度很厚,但當消費者去購買時,卻發現貨不對辦,真實產品沒有如廣告上展示的又大又厚,這已對消費者構成欺騙和誤導。

他披露,在展開執法之前,貿消部將會教育民眾,並且分派指南給大馬廣告代理商協會,以轉發給會員及廣告公司。

執法前教育民眾

他指出,這項指南主要有9項要關注的事項,包括產品廣告不能提供與產品、服務不符的照片和訊息,如產品的使用歷史、種類、素質及型號等,同時廣告不能濫用與伊斯蘭教有關的資訊和字眼。

貿消部廣告指南部份內容

1.所有廣告不允許刊登為購買者提供“免費"的獎品,但之後向購買者征收費用以獲得獎品。

2.商家在與敵對公司作比較時,可在廣告上使用“最好"、“最厲害"等字眼,但前提是若有投訴,商家必須有能力給予證明。

3.廣告對產品的示範必須有根據且真實,商家不能在廣告上使用“保證"、“原銀奉還"等可誤導消費者的字眼。

4.廣告上註明的附帶條件字眼,必須清晰可見,以免消費者無法留意。

5.如果消費者作出投訴,產品的商家必須有能力向投訴者證明其公司產品或服務跟廣告帶出的資訊是沒有出入。

6.不允許夸大其詞或過份描述產品的廣告,以及廣告刊登的價格,必須是已經包括所有費用或其他附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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