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偽造文件115罪名成立 商人監10年打24鞭

(怡保9日訊) 印裔商人涉嫌以醫藥買賣投資為餌進行詐騙和偽造文件而被控,經過約4年審訊後,今天怡保地庭法官宣判他115項詐騙和偽造文件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共10年和24下鞭笞。
被告是來自金寶的那仁德蘭(43歲),其辯護律師雷爾在聞判後,向法官諾拉西瑪要求暫緩執行判決,以便被告向怡保高庭提出上訴,同時也要求保釋外出。
法官聆聽了控辯雙方的論述後,判定被告需支付多3萬令吉以保釋外出,並規定要於今日完成繳付,同時在上訴期間必須每兩個星期到附近警局報到一次。
被告在2015年間,涉嫌了39起詐騙和偽造文件案,並於2016年和2017年分別被提控上庭,在刑事法典420(詐騙)條文和471/467(偽造假文件)條文下,面對105項和10項,合共115項控狀。
上述115項控狀歷經了約4年的審訊,今日在怡保地庭1號庭下判,法官諾拉西瑪在早上近10時開庭後,即宣讀判詞,並指在審訊過程中,辯方無法向法庭提出有力的舉證,以證明被告無罪,所以法庭裁定被告的115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准上訴 多付3萬保外
辯護律師雷爾過後提出求情陳述,並指被告屬於初犯,而且年僅43歲,家中還有一名4歲兒子要撫養,希望法官能從輕發落,並僅以罰款處分。
檢控官莫哈末納茲林副檢察司則指出,這場審訊案耗時良久,而且期間也傳召了13名證人供證,所涉及的詐騙款額巨大,是嚴重的罪行。而且被告也抵觸了偽造假文件的罪行,偽造政府醫院文件詐騙受害者,這也顯示對方是存心犯罪的,所以希望法庭能給予嚴厲的處分。
法官聆聽雙方的論述,判處被告在刑事法典420條文的控罪,每項罪名判處監禁10年,外加鞭笞24下;而在刑事法典471/467條文下的控罪,每項罪名判處10年監禁;所有刑罰同期執行,刑期從今天開始,意即被告共需要被監禁10年和鞭笞24下。
雷爾聞判後即時向法官提出暫緩執行令,以允許被告行使上訴權,向怡保高庭提出上訴,同時有鑒於被告在過去沒有缺席過審訊,所以希望法庭批準被告保釋出外,而保釋金沿用此前審訊案中的數額,即總共5萬5000令吉,並主動建議被告可每星期到警局報到一次。
莫哈末納茲林則反對辯方暫緩執行刑罰的建議,並指被告即使在監禁期間,也能夠通過律師繼續上訴程序,而上訴不能作為被告延遲執行刑罰日期的借口。不過,若法庭允許被告保釋外出,有鑒於被告已被定罪,他建議提高保釋金金額。
雷爾過後以布城高庭允許東姑安南涉嫌受賄案,以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一馬公司案為例子,指這些政治人物涉嫌的案件更為嚴重,而法庭也允許他們被保釋外出,納吉的案件更被允許分期付款保釋金,所以法庭應一視同仁,不能只厚待政治人物。不過,若法庭不允許他提出維持保釋金的建議,希望法庭能給予最遲星期一繳付保釋金的期限。
法官聆聽了辯方的求情和控方的建議後,判定被告必須繳付多3萬令吉保釋外出,同時需在今日繳清;另外也需每兩星期到警局報到一次。
新聞背景
被告於2016年11月21日,被控以醫藥買賣投資為餌詐騙一名馬來男子,總共105項控罪。他於2015年5月至12月期間在4個地點,包括被騙的馬來事主位於怡保吉靈當商業中心的辦公室、辦公室外的停車場、巴占馬來亞銀行、鐵船路一間咖啡店行騙,數額介於2萬至20萬之間,總數多達629萬6800令吉。
其中一項控狀是指被告於2015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事主位於怡保吉靈當商業中心的辦公室里,誘騙事主相信一項關於霹靂州政府的訂單、為怡保端姑拜潤醫院的醫藥及即用即棄用品作出投資。
被告過後再於2017年9月6日被控多10項偽造文件罪名。他於2015年4月29日至10月31日之間,在吉靈當商業中心的一家公司內,涉嫌偽造州政府和怡保蘇丹后端姑拜潤醫院的假文件,因此觸犯刑事法典471條文,並可在467條文下同讀及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