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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委員會研究回教法與憲法衝突 倪可漢促政府委非穆加入

(吉隆坡28日訊)行動黨木威區國會議員拿督倪可漢說,聯邦政府近日成立了一個由前首席大法官敦查基領導的委員會,以研究回教法與聯邦憲法之間的衝突,但該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穆斯林,而他認為,政府應也委任非穆斯林憲法專家及來自律師公會的代表加入該委員會,以便政府承認並落實聯邦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個人信奉和實踐其宗教的絕對權利。

他週四發文告指出,任命非穆斯林憲法專家加入該委員會的作法也很重要,以便該委員會在提出修改任何法律的建議之前,也能考慮到非穆斯林對有關聯邦憲法條款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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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該委員會也應委任來自馬來西亞律師公會的代表。”

他強調,任何欲改變一個種族或宗教的地位,以致影響其他種族和宗教的嘗試都必須經過詳細討論,以避免產生衝突。

掌管宗教事務的首相署部長莫哈末納因日前指出,政府已成立一個委員會,以審查州立法機構在制定伊斯蘭法方面的權限,而該委員會也將根據聯邦憲法審查伊斯蘭法庭的管轄權。

“這是為了解決聯邦和州政府之間的矛盾,以提升和強化伊斯蘭法律制度。該委員會將審查一系列廣泛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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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特別委員會也將審查和深入研究涉及伊斯蘭法庭和民事法庭之間重疊的所有事務,包括涉及改教、財產、繼承權、遺囑等問題。”

根據馬來西亞法律,伊斯蘭法在每個州的職權範圍內,而聯邦政府的權限只在聯邦直轄區。

然而,《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簡稱355法令)對伊斯蘭罪行的處罰施加了限制,且所有州都必須遵守。

此外,聯邦法院也在2021年裁定,各州無權在聯邦法律已闡明的事項上制定伊斯蘭法律的處罰。

莫哈末納因當時也宣佈,該委員會將由查基(Zaki Azmi)領導,主要成員則包括前聯邦法院法官莫哈末查華威(Mohd Zawawi Salleh)、雪蘭莪伊斯蘭理事會成員沙烈胡丁(Salehuddin Saidin),以及馬六甲伊斯蘭法官納茲里(Nadzri Abdul Rahman)。

其他成員還包括總檢察署伊斯蘭與法律協調部主任阿納斯(Anas Ahmad Zakie)、總檢察署民事部副主任三蘇(Shamsul Bolhassan)、總檢察署憲法研究單位主任阿茲魯(Azirul Liza Abdullah)、伊斯蘭國際大學法律院長法里(Farid Sufian Shuaib)和教授旺阿末(Wan Ahmad Fauzi Hashi)、大馬伊斯蘭律師協會主席慕沙(Musa Awang)、伊斯蘭法律師祖卡納因(Zulqarnain Lukman),且該委員會成員已於12月初上任。

倪可漢:錯誤詮釋憲法奪宗教自由  個人信仰不應由第三方決定

倪可漢說,在協調伊斯蘭教法與聯邦憲法時,當局也應考慮非穆斯林的意見是很重要的,以便聯邦憲法賦予非穆斯林的權利和保護,以及馬來西亞立國的根基不受影響。

“其中一個例子即是為了應對穆斯林對民事法庭干涉伊斯蘭事務的投訴而進行的修憲作法,如今已被錯誤地詮釋,以致剝奪了聯邦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

“1988年,聯邦憲法第121條文加入第(1A)條文。第(1A)條文指出,‘第(1)條文中提到的法庭對伊斯蘭法庭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事項沒有管轄權。’”

“因為聯邦憲法第121(1A)條文的存在,一些民事法庭目前拒絕受理那些試圖宣稱自己不是穆斯林的人士的申請,原因是因為他們沒有受理此類申請的管轄權。內政部則要求不信奉伊斯蘭教的人獲得伊斯蘭法庭的庭令,以宣告自己不是穆斯林,然後才能從其身份證上刪除‘伊斯蘭教’字眼。但伊斯蘭法庭卻會拖延或不批准這樣的庭令,因為根據伊斯蘭法,信徒離開伊斯蘭教是犯罪行為。所以,內政部應允許通過行政修改個人身份證的欄目,畢竟宗教自由是由信奉該宗教的人士所決定。如果他或她的宗教信仰是由第三方決定的,那麼,他或她就不再擁有宗教自由。”

他說,許多身份證上有“伊斯蘭”字眼的非穆斯林已陷入困境,因為他們不能與非穆斯林結婚,且必須在未結婚的情況下與伴侶同住並生下未婚子女。如果他們母親的身份證上有“伊斯蘭”的字眼,屆時,他們的下一代將遭受同樣的命運,因為他們的身份證上也會被填上“伊斯蘭”字眼。

“這是政府必須解決的社會問題,因為它為這些家庭帶來了很多問題。政府和民事法庭也必須尊重和維護個人信奉及實踐自己選擇的宗教的絕對權利,這是聯邦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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