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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親媽和“繼父”虐待 13歲少女報警捉人

(雙溪大年8日訊)被親媽及“繼父”虐待,13歲少女在老師陪同下報警抓人!2名被告延扣期滿後,今早被控上雙溪大年第二及第一地庭時,皆否認有罪,法庭擇定案件9月6日及9月11日過堂。

首控狀指被告,即女童親媽蘇峇拉蒂(41歲)被控於8月1日早上11時30分,在位於巴雅納虎住家,以可能致傷受害者臉部、額頭、頭部、手及手肘的方式,虐待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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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控狀指被告在7月某日淩晨12時左右,作為監護人身份,以可能致傷受害者前身部位方式,虐待受害者。

兩項控狀皆詆觸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即父母和監護人疏忽照顧孩子,導致孩子暴露在危險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罰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0年或兩者兼施。

在通譯員以淡米爾語讀出控狀後,被告表示明白,但否認有罪。

被告求情時說,她在一家飲食店當洗碗工,日薪25令吉,加上要照顧孩子,希望法官將保釋金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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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阿茲曼在確認控辯雙方的意願後,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加一擔保人保外侯審,同時,不得幹擾受害者。擇定案件9月6日過堂。

受害者暫交福利局照顧,目前在醫院療傷。

被告不認罪

至於被受害者視為“繼父”的被告莎西卡拉(34歲)被控於7月31日早上11時,在位於巴雅納虎住家,以作為監護人身份,以可能致傷受害者臉部及頭部的方式,虐待受害者。

此舉同樣觸犯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

被告不認罪,並在求情時說,她在一家飲食店當洗碗工,薪資低,加上有視力問題,希望法官將保釋金減至最低。

法官羅斯蘭最終允許她以8000令吉保外侯審,並且不能幹擾受害者。擇定案件9月11日過堂。

“繼父”原來是一名女性

據了解,2名被告去年開始同居,由於其中一名被告體型彪悍,還剃寸頭,因此受害者一直將她視作“繼父”,直至事件暴光,才得知對方原來是一名女性。

受害者日前回校上課時,老師發現其眼臉受傷,逐上前關心其傷勢時,得知受害者經常被被親媽及“繼夫”毆打,於是帶著女童前去警局報案。

據悉,受害者親媽辯稱是女童經常心不在焉,無法起早上課,以及上課時經常打瞌睡才出手“教訓”女童。

據了解,受害者幾乎每晚都要幫親媽兼職賣糕,至淩晨1時至2時才能上床睡覺,超負荷的工作量導致她白天無法集中精神。

受害者身上,除了鞭痕、燒水燙傷等新痕跡,也有被刀割的舊傷。

消息透露,受害者的兩個哥哥早年因不堪被親媽打罵,離家出走多時,剩受害者及一名殘障弟與親媽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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