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地方

被控3索賄罪 玻漁業局助理不認罪

(加央18日訊)玻璃市漁業局執照組助理今早被控索賄,面對3項罪名,但皆不認罪並要求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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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州反貪局副檢察司紗麗札娃蒂原本要求被告以每項罪名1萬令吉,共3萬令吉保外,不過代表律師扎米爾指被告須照顧妻子、2名孩子及中風的岳父,因此要求減低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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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央地方法庭法官拿督依布拉欣諭令,被告以1萬5000令吉保外候審,案展3月26日過堂。

 

被告莫哈末再納(50歲)被控於2018年6月6日下午約6時,在甘榜阿羅丹邦,使用即時通訊應用程式WhatsApp,發訊息給哈菲斯慕克里,要求對方付4000令吉賄賂金,作為更新2艘在哈菲斯慕克里名下所註冊的漁船用途,因此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6(a)(A)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條文之下被罰。

 

第二項控狀指他於同年6月12日晚上約9時41分,接受由哈菲斯慕克里在加央聯昌銀行(CIMB),使用現金存款機(CDM)匯入2000令吉,到他的聯昌銀行戶頭,作為同一貪污用途,因此觸犯同一條文。

 

第三項控狀指他於同年7月26日下午1時45分,在新港碼頭一間咖啡小店內,接受哈菲斯慕克里給的2000令吉現金,作為同一貪污用途,因此觸犯同一條文。

 

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4(1)條文之下罪成,可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以及不少於賄賂金的5倍罰款,或最高1萬令吉罰款,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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