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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盗提逾2万 28岁女子认罪

(加央21日讯)女子在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银行提款卡进行总额2万3000令吉的转账及提款后被警方逮捕,今日被控上加央法庭时认罪不讳,并定于2月18日聆听案情及下判。

28岁的女子诺法拉莲娜今日在加央第一推事庭被控,推事诺莎茜妲在聆听被告保释诉求后,允许被告以1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侯判,不过被告未能缴付保释金而被还押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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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署是援引刑事法典第424C(2)条文、(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工具或银行账户进行任何交易)提控被告,这也是我国政府自去年7月国会通过修正该法典条文后的首名被告。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处以不少于3年但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不少于1万令吉但不超过15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大马法援基金会律师阿兹拉在庭上代表被告求情时说,被告单身、而且仅是一名月收入650令吉的清洁工,因此请求推事做出最轻判罚。

副检察司东姑鲁谷雅则向推事指出,基于我国政府严打诈骗活动,于去年也通过修正及颁布刑事法典第424条文的更重刑罚,因此要求推事以每项控状1万令吉保外侯判。

被告在庭上面对2项指控,首控状是指被告在2024年12月18日晚间9时24分,未经获得银行户头持有者诺立妲的允许,在位于加央国民储蓄银行(BSN)非法转移户头内的2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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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在2024年12月18日晚间9时40分至41分,未经获得国民储蓄银行户头持有者诺立妲的允许,在加央联昌银行(CIMB)提款机提出3000令吉款项。

被告上述行为已抵触刑事法典第424C(2)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下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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