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2日訊)如果被指違反防疫標準作業程序而接獲罰卻不服,民眾可致函衛生局提出上訴,或上法庭解決。
武吉阿曼刑事調查局副總監拿督米奧法立向《馬來郵報》指出,違反行動管制令標準作業程序的人士,將在1988年防範疾病傳染法令(342法令)下,被罰款1000令吉;被罰款者需要在2個星期內,到指定的衛生局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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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如果被罰款者覺得自己沒有違令,不該被開罰單,可採取以下2項措施。
“1.寫一封上訴信函,呈交給縣衛生局,要求當局取消其罰單。”
“2.當事人將有關案件上呈至法庭,在指定日期和時間出庭,由法官或推事審理。”
我们是店屋,被开罚单是当时有一老者在较靠后的地方整理货物,没带口罩,但他并没出面接触顾客。可是开罚单的警员并不接受,只让我们拿了罚单去单位再做上诉。可到了单位,才发现已不接受上诉,必须全额付罚款。另,当局工作人员目测约20余人,只有数人佩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