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被指快速批准一馬資金轉移 國行:依程序透明處理

(吉隆坡24日訊)針對前高盛銀行家指國家銀行隔日快速批准一馬公司(1MDB)的海外投資證詞,國家銀行今日說,駐地實體(Resident Entities)的所有海外投資都必須遵守2013年之前生效的《1953年外匯管制法》的要求。

這項法令自2013年已被《金融服務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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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行發文告說,管理此類投資的要求和標準是透明的,並在國行的網站上公佈。

文告說,一馬公司提交的所有文件,包括上述申請,都受到相同的批准標準和內部管理程序的約束,這適用於任何公司向國行提交的文件。

國行希望解決之前從外國金融情報機構 (FIU)收到,有關國行前總裁丈夫所屬的賬戶的信息報告。

文告說,國行已於 2016年4月根據《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規定的職責向相關執法機構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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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盛前銀行家萊斯納在紐約的審訊中揭露,國行從1MDB向沙地石油國際公司(PSI)轉移10億美元資金只花費1天的時間就完成交易,據稱是道菲阿雅曼以賄賂方式“實現”。

萊斯納供證時說,當自己得知1MDB的資金進行了轉移時,黃宗華即向其講述了他所聽到的有關國行如何能“那麼快”地批准資金轉移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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