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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聞最高刑罰嚇懵 路中燃爆竹罰8千

(芙蓉15日訊)涉及在馬路中央燃放爆竹的男子今日被控上庭,面控時被最高刑罰“嚇懵”,一度無法反應是否認罪,最後在翻譯員以淡米爾語重新念讀控狀和刑罰後才認罪,被判8000令吉。

被告瑪尼馬蘭被控於11月10日下午3時,在瓜拉沙花三岔路口中央燃放爆竹,牴觸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a)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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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今早9時許被押往芙蓉地庭面控。當法庭通譯員以馬來文向被告念出控狀,並詢問被告是否認罪時,被告點頭示意認罪,然而當通譯員念出罪成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最多7年,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時,被告似乎有些迷茫呆滯,一再被詢問是否認罪時,被告既點頭又搖頭,無法回應。

法官賽法力眼見被告反應似乎有猶豫和不安,且無法做出明確回應,因此建議申請印裔翻譯員,以淡米爾語再次向被告詮釋控狀和刑罰,並宣佈暫時休庭。休庭時,通譯員和庭警也一再向被告解釋刑罰,惟被告臉上還是充滿疑惑。

早上約10時15分重新開庭,翻譯員以淡米爾語重新念出控狀以及最高刑罰,被告都表示明白並在求情時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法官最終判處被告8000令吉罰款,希望以此給被告汲取教訓和警惕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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