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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長憲報頒布 游泳唱K遊行等仍禁

(八打靈再也10日訊)衛生部長拿督斯里阿漢峇峇在憲報上頒布,在復甦期行動管制令期間,水上主題公園和水上樂園活動、卡拉OK場所、購物商場的兒童游樂場等等依然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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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憲報是在2020年傳染病預防及管制(受感染地區的措施)(第7份)條例下被頒布,於2020年6月10日正式生效至2020年8月31日。

在上述條例下,所有人被禁止參加任何游行;但允許任何人出席任何宗教場所的祈禱群聚活動,惟必須遵照衛生總監發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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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任何人都不被允許出入加強行動管制令的地方,除非是提供健康或醫療服務的人士,或取得授權官員的批準。

在上述條例下,泳池活動是被禁止的,除了在私人住家及在1992年旅游業法令(482法令)下住宿處的私有用途泳池,以及除了參加東京奧運會的國家運動員進行的訓練。

根據1992年旅游業法令(482法令),這里指的住宿處是包括了宿舍(hostels)、酒店(hotels)、客棧(inns)、寄宿所(boarding-houses)、招待所(rest houses )、旅館(lodging houses),無論有否供應餐飲,透過獲得各種形式的報酬向游客提供睡房與住處。

憲報也指出,任何的大馬公民,或定居在馬來西亞的人士,外籍人士或外交使團,或任何獲得移民總監批準,從國外入境我國的外籍人士,在抵達馬來西亞時,在未獲得入境之前,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任何被指示居家隔離的人士,則必須佩戴獲授權官員所提供的手環。

授權官員可以向任何人或人群要求提供任何與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的有關信息。

任何違反條例或衛生總監或授權官員指示的人士,可面臨不超過1000令吉罰款或被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憲報上頒布的被禁活動

1.舉辦體育賽事和比賽

2.肢體接觸的運動

3.水上主題公園和水上樂園活動

4.泳池活動(除了在私人住家及在1992年旅游業法令(482法令)下的私有用途泳池),除了參加2020年東京奧運會的國家運動員進行的訓練

5.國人出國旅游以及涉及外國游客進入馬來西亞的國內旅游活動。

6.卡拉OK場所、購物商場的兒童游樂場及家庭娛樂中心

7.酒吧和夜店的活動,除了在酒吧和夜店的餐飲生意

8.在服裝店試穿服裝、使用試衣間、試戴首飾以及在店內提供店化妝品測試樣品。

9.保健和美容場所的足療和按摩活動

10.郵輪活動

11.涉及多人的活動,以致難以保持社交距離以及遵守衛生總監所發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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