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傭案‧證人:僅轉述談話‧無法證明菲美娜供詞

(吉隆坡)嚴碧霞被控虐傭案續審,辯方第九名證人巴拉古瑪(53歲)於週四(26日)表示無法尋獲尼瑪拉的表妹菲美娜後,今日(週五,27日)在庭上在主控官盤問期間無法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菲美娜的供詞,只表示他是轉述菲美娜跟他之間的談話而已。

主控官羅西拉在盤問巴拉古瑪時,要他證明菲美娜與他第一次見面期間曾透露的資料是屬實的,惟巴拉古瑪卻坦言他無法證明菲美娜的話是真實的。這些資料包括尼瑪拉擁有自虐症、討厭其父親、與其表妹一同上同一所小學及一同前往大馬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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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古瑪作供時說,當他與菲美娜接觸時曾告訴他許多關于她和尼瑪拉的生活細節,但還有一些資料如菲美娜的傭人介紹所名字、家人的姓名等,他都是從菲美娜的個人資料上獲悉的。

他也提到,當初身為嚴碧霞的辯護律師卻不相信她說的話是因為他看見尼瑪拉被燙傷的悽慘照片,加上他不相信與傭人住在同一屋簷下的她,不可能不知道尼瑪拉是否有用熱水燙傷自己的身體包括胸部。

目前退出了律師團的巴拉古瑪說,面對此案他只是負責調查工作,所以根本沒有收費;而一切的費用則由被告承擔。

女僱主涉虐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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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嚴碧霞(37歲)

原告:尼瑪拉

控狀:

‧第1罪狀:於2004年1月杪,在吉隆坡敦依斯邁路的VillaPutera公寓的33B-25-6單位內,以燙斗嚴重燙傷尼瑪拉。

‧第2罪狀:在2004年3月杪,在上述同一地點,用熱水致傷尼瑪拉。

‧第3罪狀:在2004年4月杪,在上述同一地點,用燙斗致傷尼瑪拉。

第1至第3罪狀抵觸刑事法典第326條文,罪名成立可判坐牢高達20年,另加罰款和鞭刑(法律規定,不能對女性施予鞭刑)

‧第4罪狀:在2004年5月17日下午約3時,在上述同一地點,使用鐵杯蓄意致傷尼瑪拉,抵觸刑事法典第325條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高達7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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