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儀芳:保障海外產子權益 應修憲糾正爭議條文

(吉隆坡6日訊)馬華發言人蘇儀芳針對上訴庭以2比1票數裁定,大馬女性與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無權依法成為大馬公民事件,呼籲政府立即展開修改憲法、婚姻離婚改革法及《2001年兒童法令(611號法令)》的工作,以保障大馬女性海外產子權益和孩子公民權。

她發表文告說,大馬有必要加快修改聯邦憲法,糾正具有爭議性,尤其是歧視女性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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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於2001年已經修訂了聯邦憲法第8(2)條款,以禁止性別歧視。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通過的法律都必須和憲法的精神一致。

“因此,將‘性別’納入憲法8(2)是女性獲得平等對待的憲法精神,為保障大馬女性海外產子自動獲得公民權提供了法律基礎。其他現有對女性含有歧視性的法律條文也必須跟著進行修改,以符合憲法禁止性別歧視的條文。”

她指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及《2001年兒童法令(611號法令)》,也必須根據憲法進行類似的修改,以保障兒童的福利。

“隨著上訴法院的最新裁決,大馬女性與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現在處於兩難的境地,他們被剝奪了大馬兒童應享有的所有公民特權,包括醫藥、教育、福利等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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