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蔡添強要求總檢長釐清 罰2千是否具競選資格

(布城11日訊)428大選提名日遭選舉官取消提名資格的公正黨副主席蔡添強,將向新任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提呈陳述信,要求總檢察署厘清到底他是否具競選資格,及接下來可參與全國大選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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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添強去年3月在八打靈再也地庭被判對一名警員出言不遜罪成,罰款3000令吉,總檢察署較後入稟沙亞南高庭提出上訴,要求高庭調高罰款額,惟高庭在今年3月2日駁回上訴,並把罰款額減少至2000令吉。

根據聯邦憲法第48(1)(e)條款闡明,任何國會議員若被法庭判處監禁不少過1年或罰款不少過2000令吉,若沒獲赦免,將失去國會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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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吉隆坡峇都區國會議席選委會的選舉官安華莫哈末再因卻在提名日當天,指蔡添強在1981年選舉條規下失去了競選資格。

上訴庭原訂今日審訊此案,蔡添強的代表律師拿督古迪雅星表示,他們將要求湯米湯姆斯給予厘清,到底一名國會議員被判罰款2000令吉,是否代表失去國會議員的資格。

有鑑於此,他要求上訴庭展延聆訊,直到總檢察署回應為止。

以拿督阿邦依斯甘達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總檢察署不反對下,批準展延聆訊。上訴庭會在下一次聆訊日期審理有關蔡添強要求修改訴狀,及要求推翻吉隆坡高庭裁決的上訴申請。

54歲的蔡添強是在4月30日入稟高庭,並在訴訟中把吉隆坡峇都區國會議席選委會的選舉官安華莫哈末再因及選委會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惟高庭法官拿督諾丁哈山在5月4日基於蔡添強使用錯誤興訟方式,直接撤銷他對選委會所提出的訴訟;高庭認為,蔡添強被取消提名資格是“選舉爭議”,他認為蔡添強應通過入稟選舉訴訟,而非原訴傳票的方式對選委會提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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