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校風波”訟案敗訴‧校長職工會須付堂費

(吉隆坡28日訊)高庭花費4年時間審訊於2006年爆發的“董校風波”的訴訟案後,裁決全國校長職工會起訴吉隆坡精武華小董事長王國豐誹謗敗訴,並諭令職工會支付堂費。

承審本案的司法專員羅茜拉指出,起訴人在誹謗案中必須證明3大要素,即被指誹謗的言論是否直指或影射起訴人、有關言論是否具有誹謗成份,以及有關言論是否經答辯人所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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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聆聽雙方證人的供詞後,訴方並無法證明上述3大要素,所以,我們宣判起訴人敗訴,並將在較後估算起訴人需支付的堂費。”

她說,在此案中,起訴人有責任和義務證明上述3大要素,不過,在審訊期間,訴方卻無法提呈任何證據,以證明答辯人曾出席記者會,並發表被指誹謗起訴人的言論。

“我也認同答辯人律師的論點,即答辯人被指在報章上所發表的言論,並非指向起訴人。”

她週五發表口頭判詞時說,她在聆聽證人供詞後發現,答辯人被指在記者會上所發表的言論,實為兩名《中國報》記者通過“電話訪問”所進行的訪問內容,不過,根據法律,起訴人必須為訴狀所限制,所以,起訴人指有關言論是由答辯人所發表的論點已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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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人在訴狀中指出,答辯人分別於2006年3月10日及6月10日的記者會上,發表被指誹謗該造的言論。

言論非指全國校長職工會

答辯人吉隆坡精武華小董事長王國豐的律師陳思源說,他們的論點是其當事人所發表的言論並非指向“全國校長職工會”,他也強調,全國校長職工會主席彭忠良在供證時已坦承,全國校長職工會是代表大馬全部政府津貼學校的代表,但卻沒其他源流校長的代表。

“即使我的當事人(王國豐)曾發表過有關言論,但他所指的不是全國校長職工會,而是華小校長職工會,彭忠良供證時也已認同,華小校長職工會並不存在。”

此外,王國豐在勝訴後發表書面聲明說,他對高庭作出的裁決深感欣慰。

“我的代表律師在庭上陳詞時已清楚指出,全國校長職工會是一個屬於所有政府資助的中小學及副校長職工會,不過,卻被一小撮華小校長所騎劫,且讓整個華社誤會職工會就是‘華小校長職工會’。”

指華小校長涉貪廣告引風波

“董校風波”是源自“華小食堂風波”的報導,以及校長職工會分別在《星洲日報》、《中國報》及《南洋商報》刊登標題為“解散校長職工會?”的廣告所引起。

起訴人全國校長職工會是於2007年8月24日入稟高庭,並在訴訟中把王國豐列為唯一的答辯人。

起訴人在訴訟中說,答辯人分別於2006年3月10日及6月10日在《中國報》代表出席的記者會上,發表被指誹謗起訴人的言論,並允准《中國報》刊登有關言論。

起訴人聲稱,有關言論影射全國校長職工會會員涉及貪污,知悉一些華小校長貪污內情,卻直接或非直接對貪污事件給予支持,同時,有關言論也指起訴人與不具名學校的華小校長串謀貪污,且包庇違法的校長及破壞華教系統的廉潔度等。

“答辯人更在報章上刊登‘懸賞50萬令吉,揭發校長貪污’的廣告,並發表系列聲明指控許多華小校長涉及貪污,同時公開要求解散全國校長職工會。”

因此,起訴人在訴訟中向答辯人索取共1500萬令吉的普通損害、嚴重性和懲戒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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