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

華男拒捕撞傷警 被控企圖謀殺等6罪

(居林21日訊)被警方追捕時把警員撞至重傷的男子今日被控上庭,面對包括企圖謀殺的6項罪名。

被告對6項控狀皆不認罪,雖然其中5項控狀獲准以共9500令吉保外候審,不過企圖謀殺控狀則不獲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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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表律師張獻明較後在庭外告訴記者,他將針對不獲保釋一事向高庭提出上訴。

被告蔡凱俊(譯音,45歲)先在地庭面對企圖謀殺的提控,然後再轉到推事庭面對其他5項提控。

在地庭面對的控狀,指被告於本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居林-西嶺路近居林稅收局的地方,以一輛皮卡車蓄意致傷警員莫哈末凱魯沙菲克,該行為可造成死亡,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07條文(蓄意謀殺),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

主控官芭維特拉指此案造成有關警員嚴重受傷,在醫院仍未甦醒且情況危急。法官米爾扎不批准被告保釋要求,並將案展至8月16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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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事庭方面,首控狀指被告於本月16日上午9時15分,於相同地點在毒品及致醉飲料的影響下駕駛皮卡車致傷摩多騎士,違反陸路交通法令第44(1A)條文(在酒精或毒品影響下駕駛)。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於本月16日上午9時首15分,於相同地點魯莽駕駛危及自己與其他公路使用者,違反陸路交通法令第42(1)條文(魯莽駕駛)。

第三項控狀指被告於本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相同地點駕駛的皮卡車經違法改裝,違反陸路交通法令第119(2)條文。

第四項控狀指被告於本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相同地點蓄意妨礙警員莫哈末凱魯沙菲克執行公務,違反刑事法典第186條文(妨礙公務員執行公務),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年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五項控狀指被告於本月16日下午3時05分在居林警局廁所內,自供危險毒品四氧大麻酚,違反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濫用毒品)。

推事諾法茲麗娜在第一、第二、第三控狀上允被告以5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第四控狀允25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在第五控狀上允2000令吉保外。

警方將被告(左三)押上法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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